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就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矛盾,矛盾的根源在于,许多拆迁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并不愿意给拆迁户足额的补偿,甚至是能少给则少给、能不给则不给,如果拆迁户不肯妥协退让,就可能会遭遇违法拆迁。实践中,经常会有“不明人员”将拆迁户房屋强拆,拆迁户因为不知道是谁拆的,往往也很难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甚至报警后也长期未收到答复,面对这种情况,拆迁户到底该如何维权、到底该起诉谁呢?今天笔者就通过最高法的一则案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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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赵某的房屋位于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城关镇,2016年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因补偿标准过低,赵某一直未与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7年7月15日,赵某的房屋被不明人员强制拆除,赵某立即报警,期间,拆迁部门的拆迁施工人员一直在清理周边的拆迁废墟。公安机关收到赵某报案后,于2017年12月25日向赵某作出《立案决定书》并立案受理。但此后,公安机关在超过法定期限、超期8个月的情况下,仍未作出调查结果。

因公安机关久侦未结,赵某不愿再等待,遂以组织实施本次征地拆迁活动的县政府、镇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襄阳市中院认为,赵某应当等待公安机关作出侦查结果、确定强拆主体后再起诉,赵某起诉县政府、镇政府无任何依据,遂驳回了赵某的起诉。赵某不服,上诉至湖北省高院,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并维持了原裁定。

赵某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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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赵某的房屋位于征地拆迁范围内,在赵某与拆迁部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突然遭遇“不明人员”强制拆除,且在强拆之后拆迁部门的施工人员还一直在周边清理地上附着物。另一方面,强制拆除拆迁户合法房屋,如果是非行政机关自行组织实施,那么不仅无利可图,而且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故意毁坏财物,是属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这显然是荒谬的。

赵某房屋被强拆,不仅发生在县政府、市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域内,且发生在白天,且强拆前后的时间里,拆迁部门的拆迁队伍在周边一直在工作,当地公安机关超过法定期限都没有侦查出“不明人员”到底是谁,这也是让人难以捉摸的,不论什么原因导致公安机关久侦未结,均不应对赵某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造成影响。

综合来看,只有拆迁部门才具有实施强拆的动机,即便公安机关一直没有侦查出结果,但赵某房屋被强拆发生在拆迁部门管辖区域内,拆迁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明显具有很大可能性,除非拆迁部门能够充分举证证明系其他责任主体自行决定拆除,否则拆迁部门就应当承担违法强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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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法裁判

除非南漳县政府、城关镇政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是由其他责任主体自行决定拆除的,否则就应推定是南漳县政府或城关镇政府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因此,赵某的起诉有事实根据,符合法定条件。裁定如下:

1.撤销一审、二审裁定;

2.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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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总结

征地拆迁实践中,所谓的“不明人员”强拆,最后查明的结果,往往都是拆迁部门组织实施的,之所以强拆时隐藏身份,往往是为了避免承担违法强拆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赵某房屋被不明人员强拆,报案后公安机关依法受理,但超过法定期限后却也仍未查明强拆主体是谁,这种情况下,以强拆主体不明为由驳回赵某的起诉,显然会让赵某陷入维权不能的窘境,甚至变相鼓励的拆迁部门冒充不明人员强拆,这显然是错误且不适当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一审、二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是正确的。

退一万步讲,即便一审法院以强拆主体不明为由,也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本案诉讼,而不应当驳回赵某的起诉。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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