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可以看出,征收补偿决定是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补偿利益的核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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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房屋位于信阳市浉河区,被列入征收范围之内。该房屋实际为原告与侯某共同共有,侯某已经病故,但其原始户籍名下有五个女儿。因一直未能与征收部门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10月,被告区政府对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认为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金额不合理,无法保障原告生活条件,故向浉河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被告主张,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经过其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通过,并依照法定程序直接送达;其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依法采取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的评估机构,并对评估结果进行了公证,补偿数额是严格依据评估结果作出的。被诉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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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第十七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供其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的证据,被告亦当庭认可其未依法送达。被告未向原告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影响了原告行使申请复核及鉴定的法定权利。故被诉的补偿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另被告在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时未查清涉案房产共有人的事实,亦属事实不清,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案涉补偿决定。

区政府不服,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公开、公平、合理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关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的程序和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例的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因此,在对浉河区实施征收补偿过程中,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既是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法定的重要程序,也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申请复核等程序权利和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实体权利。区政府在未向被征收人依法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的情况下作出案涉补偿决定属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据此撤销其对被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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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分析

补偿决定至关重要,被征收人一定要重视。如果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也遇到了相关部门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比如未依法评估、补偿标准不合法、补偿方式只有一种、评估报告未送达等,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积极维权,避免遭受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