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事备忘录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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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哈阿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64********,汉族,硕士研究生,原哈尔滨市**区委常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监委主任,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路**号**国际**栋**单元**室。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受贿,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受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在任哈尔滨市**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干部录用、工作调动、职务晋升、办理不予羁押、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368.4393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所获赃款被其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偿还房屋贷款等,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哈尔滨市公安局**分局**大队**中队教导员单某某(另案处理)为调入哈尔滨市**区(以下简称:**区)纪委工作,委托张某乙约请张某甲在**饭店**店吃饭后,单某某通过张某乙送给张某甲一个礼品袋,经张某甲回家后确认,礼品袋内有现金10万元。同年7月,张某甲跟区委沟通后,安排时任**区纪委监委组织和宣传部部长周某某为单某某办理落编、工资调转等相关手续,后单某某调入**区纪委监委任主任科员;2017年12月,单某某为感谢张某甲的帮助在**酒店**店借张某甲孙女百天宴之机送给张某甲现金1万元。2020年5月,单某某为谋求职务晋升在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万元,同年6月,张某甲主持召开**区纪委常委会推荐单某某为四级调研员,2020年7月10日,单某某晋升为纪委监委四级调研员。

2、2017年4月,张某丙(另案处理)拟承包**区拆迁工程,请求张某甲帮忙,张某甲安排**区征收办主任宋某某帮助承揽拆迁工程。5月,张某丙借用资质参与投标,但未中标。2018年2月,张某丙为表示感谢,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门口自己驾驶的车内送给张某甲现金2万元。

3、2017年8月,经**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推荐,丁某某(另案处理)调入**区委巡察组任正处级巡察专员。2017年12月,经张某甲提名,丁某某任道外区监委委员。2017年11月至2019年7月,丁某某为感谢张某甲,以孩子过百日、老人生病等为由,先后六次在**酒店**店、张某甲办公室、医院等地送给张某甲现金10万元。

4、2017年9月30日,王某甲(另案处理)因超标准宴请客商,被暗访组现场录像并交由**区纪委处理。2017年10月,王某甲在张某甲的办公室,请求对其问题从轻处理,并送给张某甲现金2万元。2017年12月,王某甲被**区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区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张某丁(另案处理)为调入**区纪委监委分别在**酒店**店、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张某甲金质长命锁一个、现金5万元。2019年9月,张某丁提拔调入**区纪委监委任办公室主任。为表示感谢,2019年11月,张某丁在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张某甲华为牌保时捷手机一部。经哈尔滨市节能监测与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华为牌黑色保时捷LIO-AOOP型12G+512G手机价值1.45万元;金质长命锁足金42.21克价值1.1819万元。

6、2018年3月,经张某甲同意,**区**办事处司法所所长张某戊(另案处理)正式调入**区纪委监委党风室工作。2019、2020年春节、端午节,在张某甲办公室,张某戊为感谢张某甲的帮助及谋求职务晋升,送给张某甲现金共计7万元;8月,张某甲主持召开道外纪委常委会任命张某戊为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

7、2018年8月,张某甲推荐**纪委监委正科级干部吕某某(另案处理)为副处级领导干部;2019年5月吕某某被任命为**区纪委监委信访和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副处级)。2019年9月,在张某甲办公室,吕某某为感谢张某甲的帮助送给张某甲现金5万元。

8、2018年8月,张某甲推荐**区纪委执法效能监察室副主任(正科级)赵某某(另案处理)为副处级领导干部。2019年2月,在张某甲办公室,赵某某为谋求职务晋升送给张某甲现金1万元。2019年5月,赵某某被任命为第三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室主任(副处级)。2019年5月、2020年1月,在张某甲办公室,赵某某为感谢张某甲的帮助及为拉近关系谋求职务晋升分别送给张某甲现金3万元、1万元。

9、2020年5月,**区纪委监委在查办相关案件时发现**区税务系统多名干部涉嫌违规收受礼金问题线索。同年6月,**区纪委监委办案人给**区税务局纪检组副组长打电话请求协助调查,纪检副组长将此事汇报给局长李某某(另案处理)。后李某某以汇报工作之名到张某甲办公室,请求张某甲从轻、延后处理,并送给张某甲现金1万元。2020年7月6日,**区纪委监委将此问题线索移送哈尔滨市税务局纪检组自行处理。

10、2016年2月,道外区**建材经销部实际控制人吴某某(另案处理)为与张某甲拉近关系,以便帮助其销售石材,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家园**区**号别墅送给张某甲现金3万元,后吴某某多次请求张某甲提供帮助。2016年8月,吴某某在张某甲的协调帮助下,与承揽马家沟(郊区段二期)综合整治景观绿化工程一标段的河南**工程公司签订了563万元的石材供应合同。

11、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杜某某(另案处理)为与张某甲搞好关系,拉近距离,谋求日后关照,借张某甲儿子结婚、孙女出生、孙女百天、父亲住院为由,先后四次在道外区**山庄、**酒店**店送给张某甲现金共计7万元。

12、2019年3月,杜某某承诺为方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另案处理 )承揽工程项目,并向王某乙索要200万元好处费,王某乙通过其子名下银行卡向杜某某名下银行卡转款200万元。同年4月,杜某某请托张某甲帮助承揽**区二环路沿线两侧楼体外立面改造工程。2019年8月,在张某甲的协调帮助下王某乙以借用的齐齐哈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第四标段工程项目,合同价款814万元。2020年4月,杜某某告知张某甲,已收到承揽外墙工程施工方好处费200万元,二人商定好处费按四六比例分成(张某甲80万元、杜某某120万元),好处费暂由杜某某代为保管,待张某甲退休后分钱。2020年7月,张某甲接受杜某某请托,为黑龙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己谋取利益,张某己实际取得了哈尔滨市2020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区)工程35号标段,合同价款763.8万元。

13、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张某甲接受被告人王某丙(另案处理)请托向**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说情打招呼,为王某丙不予羁押等方面提供帮助。张某甲先后三次在**龙舟饭店、道里区友谊路**国际**栋**单元**室自家中收受王某丙6万美元、百达翡丽牌手表2块、梵克雅宝牌项链和手链各一条。按照中国银行当月最低外汇牌价,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0.8874万元。经哈尔滨市节能监测与价格认证中心认定,①PATEK PHILIPPE牌手表一块,机械款机芯型号215,价值人民币21.19万元;②PATEK PHILIPPPE牌手表一块,机械款机芯型号240,价值人民币22.58万元;③梵克雅宝项链手链各一条,共价值人民币8.15万元。

14、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杜某某承诺将王某丁(另案处理)之子黑龙江北安监狱干部王某戊调入**区纪委监委工作,两次收受王某丁好处费共计25万元。其间,杜某某于2019年7月请托张某甲将王某戊调入**区纪委监委工作并承诺给予好处费,张某甲同意后安排工作人员为王某戊办理调入事宜。2020年,杜某某告知张某甲,王某丁已给付好处费10万元,并商定好处费五五分成,钱暂由杜某某保管。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368.439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代其退出上述赃款,现赃款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金锁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查封、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

3.证人单某某、张某丙、丁某某、王某甲、张某丁、张某戊、吕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王某丙等人证言;

4.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黑龙江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哈尔滨市节能监测与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丽颖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