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秩序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12月14日,我院成功调解一起在业主微信群辱骂他人的名誉权纠纷。
李某与郑某均为南宁市邕宁区某小区业主,李某为该小区业主群管理员。2021年8月下旬,李某多次提醒郑某修改备注房号,郑某均未修改,李某遂将郑某移除出该业主微信群。
2021年8月27日凌晨,郑某发现自己被移除出微信群后,在该小区另一个人数达190余人的物业交流群对李某发表含有“浪婆”“八婆”等侮辱性的言语。李某要求郑某在群里公开道歉,但郑某未予理会。
李某遂于2021年10月诉至我院,要求郑某在物业交流群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我院审理认为
郑某在有190余名业主的微信群中公开对李某进行辱骂,并使用有辱人格尊严的言语,客观上会引发其他业主对李某人品的怀疑与猜测,故郑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考虑到李某和郑某是邻居关系,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释法明理。
经调解,郑某当场向李某赔礼道歉,并出具道歉信拍照发送至微信群,保证以后在群里文明用语,遵守社会公德,同时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失75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
微信作为现代生活中社交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微信群聊天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恣意妄为,逞一时口舌之快,随意辱骂他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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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邦捷 黄莉艺
编辑/黄莉艺
审核/张贵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