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此次起诉周某的并非强制猥亵案的当事人,而是原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李永和。李永和在起诉书中称,当事人周某于2021年8月2日首次向管理层举报同事王某文(花名“曲一”)实施强奸并已经向济南警方报案,至8月6日采取公共场所散发传单及8月7日内网发文止,原告及其管理团队(丁冬、悦尔、九戎、阿甘)已经在接报后第一时间成立工作小组,采取了包括紧急召回相关涉事当事人、分别了解事实,跨部门协同通报企业廉政合规部及法务,积极联系警方取证等方式,对该事件进行了及时介入和调查,并第一时间同意了周某提出的3个诉求中的“休假调整”“心理医生介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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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周某提出的第三点要求——3日内开除王某文且永不录用——鉴于当事各方陈述不一,事实描述相差极大,且案件本身已经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未直接同意。但出于对周某本人的信任,原告方依旧对王某文采取了停职措施,并会同企业廉政及法务作出决议,向周某承诺,只要王某文存在女生醉酒状态下有亲密行为,即刻进行辞退。

起诉书描述,此后4天至周某前往阿里巴巴食堂散发传单前,原告及管理层几乎以每日一次的频率先后至少4次对周某本人进行了直接反馈及沟通。而被告周某在2021年8月6日下午5:30左右,通过提前在阿里巴巴工作钉钉群播报的方式,吸引关注度,并随后在阿里巴巴公共餐厅采取了散发传单、拉横幅,拿喇叭广播的方式,散布了内容为“阿里高管曲一强奸猥亵女下属,老鼎、丁冬、悦尔、九戎、阿甘知情却不处理,请求公司还我公道”等言论及书面文字材料,引发就餐员工围观,并在随后被拍摄成视频传播至网络。而在散播传单的次日,在阿里巴巴内部网站中也出现了以周某为第一人称叙述发布的关于自己被强制猥亵及性侵的长文,文中,周某多次提及领导层存在“敷衍和拖延”等表述。

原告李永和诉称,被告周某在阿里巴巴内部公共场所及网站等发布不实信息,引发社会舆论。且在阿里巴巴和公安机关调查期间,不顾原告及其团队积极应对处理事件的事实,在公众场所通过散发传单、喊口号、拉横幅的形式表达“维权主张”,以舆论相要挟,捏造原告“知情却不处理”的虚假事实,具有贬低他人名誉的属性,最终造成原告名誉、经济等各方面严重损失。该起诉称,因为被告上述侵权行为,致使阿里巴巴陷入错误认识,最终做出要求原告引咎辞职的错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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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书中,李永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在全国性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日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索赔人民币现金1元。

澎湃新闻从余杭法院获悉,该院对该起诉讼已依法受理立案。

来源:澎湃新闻

嘉宾:冯濂律师

北京市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

方弘:生活中,类似有人四处宣扬某人的坏话给当事人造成困扰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如何维权,这也困扰着受害人。法律上如何定性一个行为确实损害了某人的名誉权呢?

冯濂律师:在生活中,尤其是现在网络比较发达的情况,我们都会遇到很多这样的情况,我们也遇到过类似的咨询和实际的案件。每当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首先,我们可能更多帮助受害者一方固定证据。

如果是在网上发生的,通过截图或者公证的形式先把对方贬损名誉的言行固定下来,然后再去考虑后续的维权和起诉。

在我们法律上界定一个行为是否损害了名誉权,通常理解的是导致这个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可能包括整个社会对受害人做出的一个负面的评价或者说这个事情严重破坏了受害人的公众形象。它没有一个非常客观的标准,而是通过这种社会大众普遍的认识来界定是否这个行为损害了某人的名誉权。

方弘:这个可能也很难,我怎么来举这个证明我的社会评价降低了?

冯濂律师:首先,当事人发表的言辞或所做的一些行为是不是我们大众所认为的一种非常不当或者存在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辞,比如通常的说一些脏话、辱骂,或者说一些不太文明的用语。

另外,看待这类言行是在怎样一个范围内传播的。如果微信群的人数达到了上百人或者是在一个公开的网站、贴吧上或者朋友圈的形式发表的这样的言论,它是有一定的受众的范围的。

结合上述两个方面,我们通常认定当事人的言行导致了社会评价降低,而非一个很私密的两个人对话的聊天方式,因为这种情况不会造成名誉权的侵权。因此,我理解的是法律上来说名誉侵权有两个条件,第一个是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论和行为。第二个是在一定的比较相对公开的范围内造成了传播和影响,综合导致了某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方弘: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大家私下议论,同事和同事之间的传播,一传十、十传百。但是,这并没有留下任何痕迹,这种证据是不是就很难收集?

冯濂律师:通过私下议论传播的方式侵害名誉权,这种证据收集确实比较难。因为,首先行为人没有办法固定相应的证据,很难通过录音、文字、截图等方式收集证据。

另外,信息的源头在哪?到底是谁侵害了你的权利?这中间可能涉及到很多人,但是如果能找到一个最终的源头,就会相对容易。比如,行为人先在微博上发布了信息,然后再被广泛传播,作为发布这一方或者没有经过核实再转播的一方可能存在相应的侵权行为。但如果只是私下在公司范围内议论传播,这种确实从法律上来说维权比较困难。

方弘:您觉得周某的行为有没有损害李永和的名誉权?

冯濂律师:我认为,这个事情是有起因的,可能确实存在了酒后的猥亵和性骚扰的行为,它是有源头的。

周某维权或者检举揭发是她正当的一个权利。但是,我们认为你所有行使的权利应该在一个在一个合理合法的范畴之内。我认为依据我们目前了解到的这些情况,周某的行为可能存在了一些故意扩大或者滥用了她合法权利导致这个事情的扩大和发酵。

所以,我认为周某的行为可能是损害了李某的名誉权的。

方弘:李永和起诉周某,他的诉讼请求应该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冯濂律师:李永和可能有两项诉讼请求,一个赔礼道歉,一个是金钱赔偿。通常来说,如果侵权行为成立,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损害赔偿都是常用的侵权的一个责任承担的方式。我认为李永和第一项刊登书面道歉的请求一般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如果是现金赔偿,一般要看他因为这个事情遭受了什么样的损失。这就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了。

方弘:不管赔偿多少,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我觉得其实还是比较严重的。它对于整个公司的形象,高管的管理水平都做了一些否定性的评价。王某文是否也可以主张周某名誉侵权,甚至是诬告陷害罪呢?

冯濂律师:我认为王某文可以从名誉权侵权的角度向周某主张权益,提起相应的的诉讼。

但是,如果是诬告陷害罪的话,司法机关认定还是比较谨慎的。因为诬告陷害的内涵在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且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诬告陷害罪。

在这个过程当中,周某的诉求到底是什么?她是不是真的想让他去坐牢?还是为了表达自己所受到侵犯,引起舆论的关注?另外,她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情节严重?这些都值得商讨!

毕竟之前可能确实存在了很模糊的猥亵或者骚扰的行为。我认为对周某追究诬告陷害陷害可能认定起来还是相对比较难的,要再详细了解整个案件的细节事实情况。

方弘:俗语说,舌头底下压死人,唾沫淹死人。语言有时比刀子还锋利,伤人却不见血。因此,我认为李永和追究周某的责任还是很有必要的,造谣者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