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曾发生一起令人愤怒的强奸案。男子肖某与好友黄某、李某吃火锅喝酒时,喊来女子小黄。饭局结束后,四人又到歌舞厅唱歌并继续喝酒。结束后,小黄同意与三人结伴前往宾馆开一间套房。后小黄与肖某同睡一间房,而黄某则与李某入住另一间房。

次日凌晨,小黄自愿与肖某发生了性关系后,肖某便称要到外面的房间睡觉。后肖某与李某、黄某共同预谋,让李某、黄某也轮流进房与黄某发生性关系。

约二十分钟后,黄某进入小黄的房间内,趁房内未开灯,在不表明其身份的情况下,小黄误以为是肖某,便与黄某发生了性关系。

黄某出来后不久,李某又以同样的方式进入房间,与小黄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小黄发现不是肖某,遂将李某踢开,并质问李某、肖某为什么这样做。

肖某与黄某先行离开宾馆后。小黄打电话将其好友闫某叫至宾馆房间,后闫某打电话报警。(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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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这个肖某实在太坏了,是本案发生的罪魁祸首。不管其动机是道德败坏,还是法律意识淡薄,接下来的处罚,绝对让其后悔终生。

本案检方对肖某所指控的强奸罪行,并非是小黄与肖某之间的性行为,因为案发后,小黄某已明确表达了,其是同意与肖某发生性关系的,不同意的只是黄某与李某。因此,小黄与肖某之间的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是侵犯妇女性自主决定权的表现。因此,没有得到妇女同意的情况下,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就属于强迫。也就是说,黄某、李某的行为已符合强奸罪的主要构成要件。

那么检方为啥要指控肖某也构成强奸呢?

根据刑法规定,共同预谋犯罪的,系共犯,且应遵从“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法理,即共同犯罪中,有一人犯罪既遂的,其余共犯也应以犯罪既遂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肖某与黄某、李某共谋后,采用假冒他人的欺骗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在同一地点,相继与同一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规定,强奸妇女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有强奸多人的、2人以上轮奸等犯罪情节的,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换而言之,3人的刑罚应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据此,法院以犯强奸罪(2人以上轮奸的),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年。

最后,男人大丈夫“有所为,有所不为”。本案肖某完全是自作自受,不值得同情。希望通过十年的刑罚,能令其懂得做人要有底线。

对于,肖某的行为,您怎么看?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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