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经过

被告人石某和被害人李某是租住在上下楼的邻居。某日晚,李某在朋友家聚餐饮酒后回家。李某因石某回家发出噪音影响其休息,遂上到五楼并用力敲门。石某开门后,两人在门口发生争吵对骂,后又发生肢体冲突。

石某的妻子见状,走至二人中间进行劝阻,欲将李某推出门外。李某用拳头殴打妻子头面部,石某遂用一个空啤酒瓶击打李某头部致其受伤。

李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其受伤当晚的饮酒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颅内出血。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对石某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依法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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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石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如何惩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持啤酒瓶击打他人要害部位,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其行为造成一人死亡,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本案因生活琐事引发,被害人对本案引发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又系防卫过当,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方达成调解,取得了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从宽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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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