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证监局于10月底对辖区内私募管理人下发清理整治“僵尸”私募机构的通知,值得每一个私募机构注意,具体情况咱一起来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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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私募机构存在的问题

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截止目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官网显示,目前已拿下管理人资格的总家数是24598家;另外,主动注销的私募机构2720,依公告注销的12246家,协会注销1775家,合计总注销了1674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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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要在私募这条路上走下去,并不容易,风险事件时有发生。

1.滥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甚至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挂羊头卖狗肉”,借此从事P2P、民间借贷、担保等非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悖离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统计监测、行业自律管理的制度设计初衷。

2.私募基金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出现了,已登记中部分机构长期未实质性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甚至根本没有展业意愿;有些机构内部管理混乱,缺乏有效健全的内控制度等情况。

3.有些机构法律意识淡薄、合规意识缺乏,没有按规定持续履行私募基金信息报告义务。如,为数不少的机构存在不如实填报信息,不如实登记多地注册的多个关联机构或分支机构,未按要求更新报送信息的情况,甚至长期“失联”。

4.违法违规经营运作。更有甚者,借私募基金名义搞非法集资,从事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

清理整治对象

“僵尸”私募机构。不是法律定性或定义,仅一定程度体现公司经营状态,不存在由我局解除僵尸机构的说法。

主要指具备以下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1、“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指经基金业协会公示失联机构信息,1个月后仍无法取得联系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

2、信息报送异常私募基金管理人。指1年以上未在基金业协会相关系统平台更新信息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3、“空壳”私募基金管理人。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

(1)上一年度市场监管部门年度报告显示无经营;

(2)连续1年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显示无存续私募基金产品;

(3)连续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

(4)连续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4、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指不具备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等,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实际控制人陷入财务困境且未能有效风险隔离,风险化解能力严重不足,涉众广且存在逾期规模较大、无法正常经营等情形。

私募机构注销的七种情形

1

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登记

12个月之内未发行基金产品(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2016年2月5日,中基协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为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管,督促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业,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疫情期间为12个月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重新按照要求提交

2

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

12个月内未备案新基金的

政策依据: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四)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个月内未备案私募基金的;

注:目前是征求意见稿

3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按要求披露基金信息

政策依据:2016年2月4日,中基协颁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四)、(七)所述行为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为不适当人选、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4

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处分与纪律处分

政策依据:2017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协会提交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入会,一年以内不得再次提出入会申请。已经成为会员的,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暂停会员资格或者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除外;

(二)不再符合《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

(五)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六)应当终止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协会对会员及从业人员可以采取下列形式的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警示、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等诚信类措施;

(二)要求限期改正、参加培训、清理违规业务等矫正类措施;

(三)暂停受理业务、暂停部分会员权利、暂停基金从业资格等业务惩戒措施;

(四)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取消会员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等资格惩戒措施。

5

因参与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

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五)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6

主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

政策依据:2017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除外。

7

私募基金管理人主体资格终止的

政策依据:2014年8月21日起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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