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福建、湖南的高院
接连发布
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力求在更大范围内
消除城乡赔偿标准差异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这意味着
历来饱受质疑的
“同命不同价”现象
将加速退出历史舞台
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
河南省扩大试点案件范围
“同命不同价”,指在一些案件中,仅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
典型案例:
2006年,在重庆市郭家沱同一条街上,3名女孩搭乘一辆三轮车遭车祸丧生,农村女孩得到5.8万元赔偿,城市女孩获赔达20多万元。
近日,河南省高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意见》明确:
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这意味着,河南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将实现城乡统一标准。
据了解,2019年12月,河南省就开始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当时确定的案件范围有三种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
在近两年试点期间
河南省三级法院共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50974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4169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1771件。
但除上述三类案件外,其他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未纳入试点范围,仍然区分城乡赔偿标准,赔偿标准城乡不统一的问题比较突出。
此次《意见》的公布,就是在此前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的案件范围,从原先的三种类型案件,扩大至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
《意见》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有何必要性?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一方面能够消除城乡赔偿标准差异,进一步推动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社会融合发展,真正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红利;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城乡居民统一、无差别受偿,实现对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全覆盖。
更为重要和实际的是,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让其尽快得到赔偿。
如果不作统一,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赔偿差别有多大?看这样一组数据或许会更直观。
根据此前法律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以2020年为例,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750.3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107.93元。
同样是人身伤害造成死亡,如果当事人不到60周岁,城镇居民可获赔 69.5万元,而农村居民只能获得32.2万元赔偿。
而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的差距,随着不同地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收入的不同可能会变得更大。
告别“同命不同价”
全国多地已在行动
由于城乡居民赔偿标准不统一造成的“同命不同价”,是一个热议多年的公共话题。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加速,统一赔偿标准变得十分必要,国家也已经按下了解决“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快进键”。
201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
同年9月初,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并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这无疑为“同命同价”定了基调,具有里程碑意义。
随后,全国各地纷纷将推进“同命同价”提上日程。
近日,福建省高院印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从11月1日起,人身损害赔偿实现全省统一标准。
近日,湖南省高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从11月1日起,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范围扩大至湖南省全辖区,将试点案件类型范围扩大至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
2021年9月,北京高院明确,为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自10月1日起,北京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试行按统一赔偿标准“就高”计算。
2021年9月,陕西省高院明确,自10月1日起,陕西法院在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全面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北京、上海、湖北、安徽、陕西、河南、湖南、山西、江西、江苏、广东、山东、甘肃、湖北、四川等多地已经启动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
随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省份的不断推进,“同命不同价”退出历史舞台是大趋势。
生命是无价的
但面对突发灾祸
赔偿金对于个体及家庭
都是实际且重要的
“同命同价”
标志着时代的进步
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
彰显了对生命权的尊重
各地应该结合实际
对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速
尽快实现全覆盖
来源丨农视网综合中国新闻网、顶端新闻、河南省人民法院、北京日报、福建日报、光明日报、人民法院报
编辑 | 孙丽敏
主编 | 蒋琳
监审 | 钟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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