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10月25日,南溪区法院集中对两起拒执犯罪案件进行宣判。进一步加大打击与惩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拒不履行等行为,彰显司法权威。此次集中宣判活动,还邀请人大代表旁听观摩,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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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王乙与彭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2020年经南溪区法院判决彭某某赔偿王甲、王乙各项损失90000余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法院对彭某某采取冻结等执行措施,扣划彭某某银行存款7000余元,未发现彭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经王甲、王乙同意,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3月底,经法院调查发现,彭某某在2021年3月初收到其从事快递公司退回的保证金共计30000元,彭某某收到该笔款后未用于履行本案债务。

经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责令彭某某限期交出该笔款物,但彭某某仍拒不交出该笔款物,致使该案判决无法执行。彭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南溪区法院遂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在侦查阶段,彭某某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42000元,余款约定每月偿还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民生银行诉舒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南溪区法院于2020年8月判决舒某某向民生银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应律师服务费。判决生效后舒某某未履行支付义务,民生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调查,未发现舒某某有可供执行存款,但承办法官发现舒某某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抢在法院控制财产前,擅自将其房屋出卖并完成了过户交易,且售房款未用于案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舒某某,希望其主动履行本案支付义务,但是舒某某却极不配合,对法院的通知不予理睬。南溪区法院遂将舒某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舒某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并将拖欠的全部款项150000余元在开庭审判前转入法院执行专用账户。申请执行人鉴于舒某某真诚认错,积极履行完毕支付义务,随即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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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法院审理认为,舒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舒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是持续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保持司法震慑力的有效途径,是推动执行案件质效提升、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有力措施。南溪区法院通过开展专项执行行动,采取集中约谈、拘留、罚款、强制腾退、移送拒执等强制惩戒手段,严厉打击失信被执行人,努力实现维护国家司法秩序和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目标,将纸面权利换成真金白银。

2021年以来,共实施司法拘留14人、预处罚11件次、罚款7件次83.4万元,迫使13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强制腾退交付7件次,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拒执犯罪线索9件,公安立案7件,审结并当庭宣判2件。

来源: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