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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劳务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已支付农民工2018年6月至11月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该期间工资具有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

1、中国某建工集团承包案外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包的南水北调中线河北分局市区段围网改造及邢台市区段右岸挡水墙工程。

2、2018年5月至11月,刘某在上述工程工作。2019年1月18日,中国某建工集团与河北某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河北某劳务公司承包南水北调中线河北分局市区段围网改造工程石家庄段、邯郸段所含清单全部内容;承包工作期限自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3月20日;河北某劳务公司向中国某建工集团出具保障农民工工资承诺书。中国某建工集团陈述,河北某劳务公司实际施工时间为2018年4月底至11月,上述合同系补签。刘某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刘某已领取2018年5月工资1050元。刘某称与中国某建工集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国某建工集团予以否认。

3、2019年10月23日,刘某以中国某建工集团、河北某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冀劳人仲案[2019]197号仲裁裁决书,中国某建工集团不服,故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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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冀劳人仲案[2019]197号仲裁裁决总包单位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5009号民事判决确认总包公司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判决总包公司先行清偿刘某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劳动报酬9900元;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5566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不予认定总包公司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同时维持原审法院做出总包公司先行清偿刘某劳动报酬9900元的认定。

【管理提示】

1、提示建筑工程总包单位应加强分包单位工资支付管理,并确保承担分包工程主体是依法办理注册的法人单位,如果分包未经过注册成立,那么所有工伤等责任都将由总包公司来承担。

2、根据2020年5月1号生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总包公司应当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予以配合。建议总包单位将相应劳动管理条款明确在分包合同中,如由于分包单位未能足额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由总包公司先行清偿。

【劳动者提示】

1、提示农民工从业人员如果存在拖欠工资的相应劳动争议,建议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如被拖欠员工人数较多将属于集体性争议,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受案部门的相关规定,仲裁委会加急及时做出裁决处理,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导致维权不当而产生的不必要的纠纷。

2、提示农民工从业人员应保留与分包公司或总包公司存在相应劳动用工关系的证据,比如进场入场许可证,发放工资工资流水,安全许可相关文件等,以便发生相应劳动争议时,可以以此证据证明与分包或总包公司存在的相应的劳动用工关系。

来源:法理与情理

编辑:中盛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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