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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302刑初275号之一

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jc院。

被告人邢延权,男,1962年7月17日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原系鞍山市铁西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2021年1月25日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被鞍山市铁西区jc委员会留置,同年4月2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jc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解媛,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祎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晓东,男,1973年10月25日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律师,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捕前住。2021年1月20日因涉嫌行贿、滥用职权罪被鞍山市铁西区jc委员会留置,同年3月19日被鞍山市铁西区,同年3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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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周文博,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jc院以鞍东检刑诉[202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延权滥用职权、受贿,被告人蒋晓东滥用职权、受贿,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同意建议并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jc院指控,鞍山市铁东区人民jc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蒋晓东、邢延权滥用职权,蒋晓东向邢延权、王某1行贿部分

2017年,蒋晓东得知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集团)在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招远市金属材料总公司(以下简称招远公司)案中胜诉,取得260余万元债权未得到执行,且在招远材料公司在破产时,可能存在侵害债权人权益的情形。得知此事后,蒋晓东欲从鞍钢集团购买此债权,策划将山东省招远市政府(以下简称招远政府)作为被告,鞍钢集团列为共同被告,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起诉,将本案管辖权夺取于鞍山市铁西区法院,并在诉讼过程中,改变案由为侵权纠纷,最终实现该案在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铁西法院)再次胜诉,并取得执行权。

2019年初,蒋晓东联系时任铁西法院法官的邢延权,将其在鞍山市起诉招远政府、鞍钢集团策划的可行性与邢延权商讨,时期,蒋晓东又联系时任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鞍山中院)法官的袁某、顾某(均另案处理),对其策划进行商讨。

2019年6月11日,蒋晓东以其岳母李某4的名义,用26万余元拍卖取得鞍钢集团该债权,后以李某4为原告,以招远政府、鞍钢集团为被告,以合同纠纷在铁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立案后,蒋晓东通过同单位律师焦娇(另案处理),沟通铁西法院立案庭将该案违规交由邢某审理,并在招远政府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予以驳回。同年8月,邢延权就该民事案件,去山东省送达传票、调取材料,在此过程中,蒋晓东陪同并向邢某行贿人民币5000元。招远政府收到传票后,就本案管辖权向铁西法院提出异议,被铁西法院驳回,招远政府就此裁定向鞍山中院上诉,蒋晓东请托袁某维持铁西法院裁定,并通过李某2向时任铁西法院法官的王某1(另案处理)行贿2000元,请托其尽快送卷,后该裁定得以维持。

第一次庭审后,邢延权将庭审笔录交由蒋晓东阅读,蒋晓东向邢延权许诺,若本案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其将给予邢延权好处费10万元,并催促邢延权将该案案由,按照既定方案变更为侵权纠纷,第二次庭审过程中,招远政府提供新证据以证明招远公司的主管单位并非招远政府,及招远公司的企业状态;庭审后,邢延权将庭审情况向蒋晓东告知,蒋晓东要求邢延权对该两项增加不予采信,此后邢延权将此案的判决拟稿交由蒋晓东,蒋晓东对该拟稿中关于利息及说理部分进行了修改,2020年9月25日,邢权按照蒋晓东的要求,对招远政府在二次庭审中提供的两项证据不子采信,并按照蒋晓东修改过的判决拟稿,对该案作出了判决,招远政府上诉。

预案二审前,蒋晓东请托袁某,将该案交顾某审理,并再次通过李某2向王某1行贿2000元,让其尽快向中院送卷。

在二审期间,顾某受蒋晓东请托,与其就该案案情进行探讨、并告知该案的审理情况,后该案经二审,裁定撒销铁西法院原判决、驳回李某4的起诉,二审结束后,蒋晓东依约向邢延权给予好处费10万元,邢延权收取其中5万元。

该案被定性为影响营商环境典型案件,引起山东省、辽宁省政府关注,并由纪检jc机关介入调查。

蒋晓东其他行贿部分;

1.2008-2018年间,因时任鞍钢集团相关领导的李某1(另案处理)将涉及鞍钢的民事诉讼案件交由蒋晓东代理,蒋晓东分多次向李某1行贿共计58万元。

2、2018年6月;范某合同纠纷案在鞍山中院审理期间,蒋晓东作为范某委托代理人,为感谢该案审判长顾某所提供的便利,向其行贿2万元。

邢延权其他受贿部分

2011-2019年间,邢延权利用其在铁西法院民事审判庭担任法官的职务便利,为其审理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提供便利,收受诉讼参与人贿赂,具体为

1、2011年1月,收受马某好处费5000元;

2、2012年5月,收受董某1好处费5000元;

3、2018年11月,收受和丽好处费3000元;

4、2018年12月,收受郎某好处费5000元;

5、2019年7月,收受张某2好处费5000元;

6、2019年5月,收受李某3好处费8000元;

7、2019年8月,收受刘某1好处费5000元;

8、2019年8月,收受安某1好处费5000元;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晓东伙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延权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蒋晓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蒋晓东辩护人周文博提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蒋晓东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邢延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谢媛、李祎琳提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邢延权自愿认罪,上缴全部赃款,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邢延权、蒋晓东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2017年,被告人蒋晓东得知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集团)在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招远市金属材料总公司(以下简称招远公司)案中胜诉,取得260余万元债权未得到执行,且在招远材料公司在破产时,可能存在侵害债权人权益的情形。

得知此事后,蒋晓东欲从鞍钢集团购买此债权,策划将山东省招远市政府(以下简称招远政府)作为被告,鞍钢集团列为共同被告,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起诉,将本案管辖权变更于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并在诉讼过程中,改变案由为侵权纠纷,最终实现该案在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铁西法院)胜诉,并取得执行权。

2019年初,蒋晓东联系时任铁西法院法官的邢延权,将其在鞍山市起诉招远政府、鞍钢集团的可行性与邢延权商讨,同时期,蒋晓东又联系时任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鞍山中院)法官的袁某、顾某(均另案处理),对该可能性进行商讨。

2019年6月11日,蒋晓东以其岳母李某4的名义,用26万余元拍卖取得鞍钢集团该债权,后以李某4为原告,以招远政府、鞍钢集团为被告,以合同纠纷在铁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立案后,蒋晓东通过同单位律师焦娇(另案处理),沟通铁西法院立案庭将该案违规交由邢某审理,并在招远政府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予以驳回。同年8月,邢延权就该民事案件,去山东省送达传票、调取材料。

招远政府收到传票后,就本案管辖权向铁西法院提出异议,被铁西法院裁定驳回,招远政府就此裁定向鞍山中院上诉,被告人蒋晓东请托袁某维持铁西法院裁定,后该裁定得以维持。

第一次庭审后,被告人邢延权违反办案规定将庭审笔录交由被告人蒋晓东阅读,蒋晓东向邢延权许诺,若本案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其将给予邢延权好处费10万元,并催促邢延权将该案案由,按照既定方案变更为侵权纠纷。第二次庭审过程中,招远政府提供新证据以证明招远公司的主管单位并非招远政府及招远公司的企业状态。庭审后,被告人邢延权将庭审情况向蒋晓东告知,蒋晓东要求邢延权对该两项增加不予采信。此后邢延权将此案的判决拟稿交由蒋晓东,蒋晓东对该拟稿中关于利息及说理部分进行了修改。2020年9月25日,邢延权按照蒋晓东的要求,对招远政府在二次庭审中提供的两项证据不子采信,并按照蒋晓东修改过的判决拟稿,对该案作出了判决,使得该案在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胜诉。后招远政府上诉,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撤销铁西法院原审判决、驳回李某4的起诉。被告人邢延权一审违法判决,社会影响恶劣,被定性为影响营商环境典型案件,引起山东省、辽宁省政府关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迟某证言证明:2019年左右,蒋晓东找到时任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李某1商量,欲购买该笔债权,当时李某1说像这样的案子在库里有的是,你想要案子,我就可以委托给你,但不建议你购买,但是蒋晓东坚决要买,当时李某1问蒋晓东买这个债权,能要回来钱吗,蒋晓东挺自信的告诉李某1诉讼思路,而且招远市盛产黄金,属于经济发达地区,GDP非常高,有财产可供执行,蒋晓东给李某1算了,本金加迟延履行利息一共800余万元,并且承诺,该笔债权要回之后利润与李某1平分,但是该案件要是在山东打,必定会败诉,于是向李某1建议,把鞍钢虚列为被告,目的是让铁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李某1在巨大利益诱惑下,最后同意了,告诉蒋晓东,如果想购买债权,必须通过鞍钢电商平台竞拍,让蒋晓东回家等通知,这个债权放到平台后,蒋晓东顺利以该笔债权成本价的10%,即264231元,购买到这笔债权。购买该笔债权之前,找过邢延权、袁某、顾某商量,2018年年底左右,蒋晓东找到邢延权,是在五环酒店对面的上岛咖啡,蒋晓东跟我说,老邢认同他的方法,通过起诉招远市人民政府实现债权,事后,蒋晓东承诺审判决胜诉后,给邢延权100000元钱。在同一时间段,也就是2018年年底左右,蒋晓东又分别找了顾某和袁某,对他的诉讼方案征求了他们的意见,他的诉讼方案就是将鞍钢虚列为被告,然后在庭审中更换案由,让招远市人民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买完之后,蒋晓东找到与其同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工作的焦娇,原铁西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给焦娇拿了30000元钱,让其帮助协调,将该案件以合同纠纷案由立案,并将案件分到指定审判员邢延权手里,对方提出管辖异议后,铁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驳回其管辖异议请求,立案之后,焦娇又以辛苦费为名,向蒋晓东要了3000元钱。答辩期间,招远市人民政府提出管辖异议,铁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李玮恒,作出驳回管辖异议裁定,山东招远市人民政府对该裁定不服,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蒋晓东又找到了袁某,袁某是负责管辖异议,请托袁某,帮助维持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管辖异议裁定,袁某受到请托后,作出了维持铁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异议裁定的裁定,这个案子又回到铁西区人民法院,进入到实体审理程序。经过庭审,蒋晓东认为这个案件的举证,已经达到他的理想状态,还是有机可乘的。开完庭之后,蒋晓东和我说,他到老邢办公室,看过全部的庭审笔录,并且催着老邢抓紧时间下判决,2020年十一之后,有一天,蒋晓东和邢延权约定,到邢延权办公室去改判决,我听蒋晓东说,老邢只写了一个判决书的草稿,蒋晓东拿回律师事务所修改后,第二天又给老邢送回去了,最后判决书,也是达到蒋晓东预期了,按照蒋晓东修改后的版本,由邢延权签发的。案件上诉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蒋晓东找到袁某,让其帮忙把案件,分到顾某手中,袁某受到请托后,将案件分到顾某手里,分案后,顾某电话跟我说,她被纪委同志叫去谈话,我感觉顾某害怕了,她表示这个案子要是在张某1手里比较好,因为在她们那个审判组,张某1是完全听顾某的,只要合议庭意见一致,顾某就可以签发二审判决书。一两天后,该案子承办人换成了张某1,我问顾某怎么回事,顾某说,有一天他们组找庭长合议案子的时候,她跟庭长说这案子刚上来,就被纪委叫去谈话,如果还让我当主审法官,继续审理,那我2021年主要工作内容,就是配合纪委工作,别的案子我就不接了,不行给张某1吧,当时庭长同意了,这个案子就给了张某1。很快案件在二审开庭,开庭合议庭成员有张某1和顾某,另外一个人记不清了,开完庭之后,蒋晓东让我去找顾某,碰这个案子是什么情况,我发现和顾某见面后,了解这个案子的时候,我发现我对这个案子不够了解,很多细节说不清楚,所以当时就给蒋晓东打电话,我们仨在台町51号茶室见的面,他俩对这个案子发表各自意见,顾某说这个案子纪委关注,她定不了了,要么就是上审判委员会,要么上专业法官会议,要么院长定,聊了能有大概1个多小时,中间我离开了一会儿,这个案子我觉得没聊出具体结果,顾某没说支持也没说反对,意思是让我们找领导。因为蒋晓东跟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不熟,所以事后蒋晓东找到李某1,问其是否能跟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说上话,李某1给王某2打电话,电话告知王某2有一个事,是我小老弟的事,但是我十分关注,具体细节,我让他给你打电话说,然后蒋晓东给王某2打电话,约其见面,见面后,蒋晓东给王某2介绍了案情,并提出了请托事项,王某2当时没有明确表态,是否帮忙,让蒋晓东回去等消息,并嘱咐不要瞎打听,不要瞎问。二审开庭以后很快下了判决,判决结果是驳回李某4诉讼请求,蒋晓东又给李某5兵打电话,问他是否知道结果,李某1说我知道了,挂了电话。因为蒋晓东和张某1不熟,就托了代理人陈某,给张某1过话,给张某1拿了30000元人民币,让他在第一时间,把与案件有关的消息反馈回来,但是张某1没有收钱,在领导研究完结果后,判决没下来之前,张某1告诉陈某,二审败诉了。在管辖异议上诉,及一审宣判上诉前,每次都给铁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王某1拿2000元人民币,一共送给王某14000元人民币好处费,案件材料何时送到中院,王某1都在第一时间通知李某4的代理人李某2,由李某2告知蒋晓东。

2、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2018年左右,蒋晓东来我办公室找我,他来之后说听说鞍钢有两笔债权,一笔是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招远市金属材料总公司,另外一笔是海城市东四方台工贸企业总公司。但是招远这个案件稍微特殊一点,因为招远市远在山东省,蒋晓东在那边法院不认识人,没有什么接洽的关系,而且招远市金属材料总公司还有地方保护,去山东那边打官司肯定赢不了,所以他提出要把鞍钢列为被告,争夺管辖权,争取在鞍山审理该案件,才有胜诉的可能。

我一开始,并不同意他把鞍钢列为共同被告,因为这涉及到集团的利益问题,但是,他承诺他只是想把管辖权,要到鞍山,立案之后,就把鞍钢从被告上撤回,还说这两笔债权,要是都能执行回来,钱可以分我一半,如果全部回款,我能得好几百万好处费,我就同意了。之后蒋晓东找过我,招远这个案件一审,是在铁西法院打的,蒋晓东他们胜诉了,就在一审胜诉之后,蒋晓东曾经给我打过电话,他在电话里,把招远这个案件一审的情况,跟我介绍了一下,随后,他说这个招远政府那边,肯定会上诉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他担心二审的时候,会有不利于他的结果,问我中院有没有熟人给他介绍一个。我之前在工作过程中,认识一个曾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法官叫王某2的,后来退休了,我觉得或许对蒋晓东能有些帮助,就把王某2的电话给了蒋晓东,让他们自己联系,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3、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在2019年6月,蒋晓东有个案件,让我替他出庭,是李丽君诉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招远市人民政府一案,具体细节我不清楚,蒋晓东让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

有一天,蒋晓东找我,让我替他,给铁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王某1拿2000元人民币,告诉王某1,尽快把卷送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某1送完卷后,给我打电话,说卷已经送过去了,挂了电话我把这个消息通知了蒋晓东。

2020年十一前,蒋晓东再次找到我,还让我催王某1,给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卷的事,并替他给王某1拿2000元人民币,过了两天,王某1给我打电话说卷送完了,我把这个消息转告给了蒋晓东,王某1送的都是什么卷宗我不知道,我和王某1没有其他不正当往来。

4、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2018年至2021年2月22日,我负责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案卷。2019年6月,立山区立发法律服务所李某2,给我送过2000元人民币现金,2020年9月,李某2给我送过2000元人民币现金,共计给我4000元人民币现金。

2019年6月,李某2因为她代理的李丽君诉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招远市人民政府管辖异议的案子,多次电话联系我,询问我有没有收到案卷和上诉材料,案卷到我手里后,我电话告诉她,她约我到铁西区人民法院东门外见面,请我把李丽君的卷宗尽快送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我说,然后李某2跟我说,让我送完卷之后,再给她打电话告诉她一声,同时她把一个信封塞给我,跟我说,这个事情很着急,请你多帮忙,说完她就走了,过后,我打开信封看了一下,有2000元现金。我把卷宗送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我就给李某2打了电话,告诉了她我已经送完了,她说知道了,谢谢你。2020年9月,因为山东招远政府对判决不服上诉了,李某2又通过电话联系我,请我把李丽君卷宗尽快送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我答应了,我说我会尽快送去,案卷送达后过了两天,李某2给我打电话,约我在铁西区人民法院见面,我们在二楼楼梯口见的面,李某2拿出了一个信封塞给我,说谢谢你,这是一点心意,我推脱了几次,最终收下了,回到办公室我打开信封,看见里面是2000元人民币现金。

5、证人袁某证言证明:2019年年底的时候,招远市人民政府提出管辖异议,被铁西区人民法院驳回,招远市人民政府不服,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蒋晓东给我打电话,要求我把铁西区人民法院驳回招远市人民政府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进行维持,我同意了,等案子到我手之后,我就按照蒋晓东的请托,维持了铁西区人民法院的原裁定。

我明知道蒋晓东,将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就是要争夺管辖权,但因为蒋晓东找到我了,让我维持原裁定,我碍于蒋晓东的请托就维持了原裁定。

2020年9月未,蒋晓东给我打电话,说案件在铁西法院一审胜诉了,虽然一审胜诉了,但是招远市人民政府一定会上诉,蒋晓东请我将案件,分到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顾某手里,我答应了,并在案件上诉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我按照蒋晓东的请求,把案件分到了顾某手里。

在整件事情的过程中,首先我不该接受蒋晓东的请托,违反职业规定,答应替他办事,然后在案件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只凭蒋晓东对我的请托,就维持了原裁定,最后在二审的时候,同意了蒋晓东指定办案人的想法,并违规操作将案件分到顾某手里。

6、证人顾某证言证明:2019年上半年,蒋晓东在以李某4名义,诉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招远市人民政府之前,有一天,迟某电话找我,我去了之后,看见蒋晓东和迟某在一起,迟某和我说,老蒋有一个案件,你帮忙看看,怕他打不明白。2020年4月,迟某给我打电话,说蒋晓东一会儿要去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找我,我说让他来吧,当时我在开庭,开庭之后,让书记员带蒋晓东到我办公室,蒋晓东继续跟我说,李某4一案的事,重点向我询问,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利息的计算标准,我告诉他,九民会议纪要之后,我们还没开地区会,没商量出来统一审判尺度,问我也没用,我也定不下来,你先走吧,我有点忙,蒋晓东临走前和我说,顾某,这件事我肯定不能让你白忙活,蒋晓东用手比划个十,我理解,他要给我10万元,蒋晓东又说一遍,不能让我白忙活的话,我让他赶紧走,他就走了。迟某打电话找我,我说案件已经分到张某1手里了,张某1是我组的成员,如果案件分到张某1手里,我是审判长,我有决定权,只要合议庭意见一致,我就可以签发二审判决。

7、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李丽君诉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招远市人民政府一案,是我办理的,最开始这个案件,不是我承办的,2020年10月的一天,顾某找到我,说她现在工作比较忙,案件比较多,有一个是纪委关注的案件,想让我来办理,问我是否同意,我说只要领导同意,我就没意见。通过庭审之后,我发现六个问题。第一,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卖债权有问题,20多万买的债权,要求实现800多万的权利。第二,原告和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争议,把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就是为了争夺管辖权。第三,上级主管部门是电子招商服务中心,还是招远市人民政府,经过庭审,招远市人民政府不是招远市金属材料总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第四,账目资料未丢失,保存在电子招商服务中心。第五,招远市金属材料总公司是公司法颁布生效之前设立国有企业,它不能适用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为清偿的责任。第六,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起诉。最后,谭家戎院长指示裁定驳回起诉。

8、被告人邢延权供述证明:2019年春节过后,蒋晓东给我打电话,说有个案子,原告是鞍钢集团,案子执行不了,我让他把材料拿来,过了2、3天,他将材料拿来了,蒋晓东说鞍钢有个债权,案子执行不了,招远金属材料公司已经被注销了,没有财产执行,他想以股东侵权为由起诉,看看招远物资局能不能赔偿,我说物资局被合并了,实在找不到,就起诉招远市政府,但管辖权不在鞍山,蒋晓东说管辖权,他来想办法,如果以合同纠纷起诉能不能行,我说不知道,他问我有没有不利的地方,我说感觉上还行。2019年7月初,蒋晓东给我打电话,问我李某4的案子在没在我手里,我查了一下,李某4案子确实分到我手里了,在我详细看了案卷之后,我给蒋晓东打电话,问他这个案件是不是之前研究的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债权的案子,他说是,我问他为什么是个人起诉,李某4是谁,他说李某4是他的亲属,李某4和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了买卖债权的合同,把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虚列被告,可以解决管辖问题。

我从青岛回鞍山以后不久,招远市人民政府给我邮寄来管辖异议申请书,虽然蒋晓东不是这个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但由于蒋晓东事先几次与我研究这个案件,所以我违规打电话,告诉蒋晓东这件事,因为对方提出管辖异议,原预定的开庭时间取消,然后我就把管辖异议申请书,夹在卷宗里移送立案庭。2019年国庆节以后,蒋晓东给我打电话说,铁西区人民法院已经把招远市人民政府的管辖异议驳回了,对方已经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我说那等着上诉结果出来,以后再说。2019年12月,蒋晓东打电话给我,说中院已经维持了,我说等案件到我手之后,会尽快安排开庭,2020年1月,因为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铁西区人民法院驳回招远市人民政府管辖异议裁定的裁定,案件又重新回到我的手里,我就让助理安排开庭,但因为疫情,2020年5月开始庭审。第一次开庭过程中,我帮着李某4与招远进行调解,但是调解没有成功,第一次开庭后的一周左右,蒋晓东打电话找我,说要看庭审笔录,我让他来我办公室,在我办公室内,违规的给他阅读了第一次开庭的全部笔录,我对蒋晓东说,这次开庭是以合同纠纷案由起诉的,招远市人民政府是以买卖合同纠纷进行答辩和抗辩,但是李某4的代理人李某2所举证,是按照股东侵权方向举证的,在庭上还遮遮掩掩的,想让招远市人民政府赔偿这件事没说明白,我要更改案由,为债权转让、股东侵权。然后,我制作了通知书,更改了案由,按侵权案由,通知招远市人民政府限期举证,送达至原被告双方,送达以后,蒋晓东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帮忙判李某4胜诉,胜诉以后给我100000元人民币好处费,感谢我,我说你先别考虑这事,等开完庭再说。

一两天之后,蒋晓东又来到我的办公室,给我送了一份关于股东侵权管辖的案例,是最高法院的一个裁定,我拍照以后,将这个裁定的照片,通过微信发,给了招远市人民政府代理人杨某。2020年8月,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招远市人民政府提供了两份新证据,一份是招远市工商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是招远市金属材料总公司,不是被注销状态,而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另一份,是招远市金属材料总公司归招远市人民政府下面的一个电子中心管理,开完庭以后,蒋晓东打电话给我,说要送点案件相关资料,法律法规和案例过来,我约他到我办公室,在我办公室,他把材料给我了,还让我对招远市人民政府新的举证,不予采信,问我需不需要律师帮我写判决书,我说我自己写,然后他催我尽快下判决。之后我写了一个判决书的初稿,然后打电话给蒋晓东,让他把初稿拿走,并且让他找中院认识的人,帮忙把把关,蒋晓东到铁西区人民法院找我,在三楼走廊,我违规将打印出来的判决初稿给了他,然后他就离开了。

过了两三天后,蒋晓东打电话跟我说,对判决当中认定的利息太少,不满意,所以找我改判决书,跟我商量,判决书上面的利息计算总额,能不能增加,能不能支持他的诉讼请求,我说这个案子能要回本金的话,原告已经是最大的胜利了,因为蒋晓东提出过这样的请求,而且我也发现应该增加利息,所以下判决之前,我对判决中利息计算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利息计算年限和总额,对判决书说理部分进行了修改,与蒋晓东给我提出的17意见基本一致,也对招远市人民政府新的举证,未予以采信,最后才签发判决。

9、被告人蒋晓东供述证明:2017年,烟台冯律师告诉我,烟台中院有一个鞍钢债权,债务人叫招远金属材料总公司,希望跟我合作,执行这个案子,我同意了,让他跑招远那边的财产调查,如果发现债务人单位的财产,并能够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我就可以和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协商,恢复山东招远金属材料总公司的执行,并可以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承诺给烟台的冯律师一半的代理费。半年后,冯律师向我汇报说,招远金属材料总公司没有适宜变现的执行财产,但他向我透露招远金属材料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单位是招远市人民政府,我与冯律师没有形成最后的合作意向,双方就此结束合作。但我认为山东招远这家债务人单位,既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政府出资设立,如果没进行清算或破产,政府在解散企业过程中,法律上存在瑕疵,有可能要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所以我就找到了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李某1,我把我了解的情况向李某1做了汇报,并且提出了我想购买招远债权的初步想法,他说老弟你买它干啥,你想要的话,就直接给鞍钢做风险代理就完了呗,也不用出资,这钱鞍钢都要不回来,这样的钱不好要,是死帐,我说这个有希望,招远市有钱,不差这几百万的本金和利息,如果把债权买下来,将来挣的多。我当时和李某5斌说,本金和利息加一起有7、8百万,并且承诺和他利润平分,李某1就同意了,他说如果想购买债权,必须通过鞍钢电商平台竞拍,让我回家等着,上平台的时候,他会告诉我,让我关注直接拍就行,鞍钢电商拍卖债权最低价是本金的10%,我就以我岳母李某4的名义,用最低价26,4231元购买的此债权。购买此债权之前,我还和其他人商量了,如何保证此债权的实现,2018年秋天,我和爱人迟某,去招远市进行了考察,然后,调取了招远金属材料总公司的工商档案、房产档案,对房产进行了实地确认,结果发现没有房产,都变成新开发的楼盘了,与登记不符。

我们回到鞍山之后,仔细研读了工商档案,发现里面没有破产和清算的相关手续和文件,我预判当年招远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国企改制时,应该是没有走破产程序,所以我就将相关的案件情况,简单制作成书面材料,约铁西区人民法院邢延权,到五环酒店对面的上岛咖啡,把我以前胜诉的类似判决,和这次整理的招远书面材料给邢延权看了,并且说出了我的想法,我想通过把诉讼,伪装成以买卖合同纠纷和债权转让纠纷,然后等到审理当中,再想办法更改案由,这样招远市人民政府容易措手不及,在案件管辖上也会造成假象,使得招远市人民政府陷入被动,然后,我问邢延权有没有什么问题,尤其是对我不利的地方,他说这个过程听完,感觉基本上还可以,但是还需要回去细致推敲。

我还是有点不放心,就又约了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顾某到台町51号茶室,我又把拉鞍钢虚列被告,伪装成买卖合同等一系列不合法的诉讼手段,在本案中的应用,又详细的向顾某进行了介绍,我想让她提点反对意见,她说回去考虑,但表面上没看出来有什么明显漏洞。

案子实体上的事,问了这两个法官后,我还是不放心,我就给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袁某,打了电话,然后告诉他我要虚拉鞍钢作被告,就是为了违法争管辖,而且还希望到时候,真提管辖权,还希望袁某帮我忙,袁某说这个方案现在看,还可以,没有什么明显的漏洞,我还是有点不放心,就借着上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事的时候,去了一趟袁某办公室;又跟他详细介绍了,真正想要索赔被告是招远市人民政府,问袁某政府能不能跨地域协调法院,袁某说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具体问题,还需要等招远市人民政府提出管辖异议,具体理由出来之后,再定,他让我先回去。

与以上人员事先沟通之后,我心里对怎么巧立名目,打这个案子,已经有了明确的方案,我是鞍钢的入围律师,所以我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为原告李某4的代理人,我在社会上,请一个法律工作者李某2,作为李某4案件代理人。

我以李某4名义,在2019年6月11日,购买债权之后,找到了同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工作的焦娇,给她拿了33000元人民币,让她用钱,疏通铁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帮我按照买卖合同纠纷立案,然后再把这个案子,违法的分给邢延权,而且跟立案庭沟通,如果被告招远市人民政府提出管辖权异议,铁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管辖异议的同志,一定要给招远市人民政府驳回。

不久之后,被告招远市人政府就向铁西区人民法院邮寄了管辖异议书,邢延权把这件事违法告诉了我,我让他尽快把卷宗移送铁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因为我心里知道,在那我已经用钱疏通好了,他们一定会驳回招远市人民政府管辖异议。

一个星期后,铁西区人民法院果然裁定,驳回了招远市人民政府的管辖异议申请,我就找到了李某2,让她拿2000元人民币打点立案庭王某1,让王某1尽快把卷,送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然后,我就给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袁某打了电话,招远市人民政府已经提管辖异议了,让铁西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那么招远市人民政府一定会上诉,二审你可要帮我忙,他说那就等案件上来的。一周后,案卷移送到了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又给中院的袁某打电话,我说老袁,看没看着案子上来没,他说我都裁完了,退回铁西了,我心里就明白了,他帮了我的忙。

因为2020年疫情,所以春节过后,一直也无法排期开庭,到了6月份,才定了开庭日期,通知招远市人民政府和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参加诉讼。第一次开庭后一个下午,我又来到了铁西区人民法院,在邢延权办公室内,违法的阅读了全部第一次开庭的笔录,发现笔录中部分内容有机可乘,招远市人民政府没有对招远市金属材料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而且企业处于无人员、无场地,无账册的状态,我就向邢延权承诺,这个案子打成了,给你100000元人民币,你尽快变更案由,按侵权案由,通知招远市人民政府重新举证,邢延权在钱的诱惑下同意了,不久,就向招远市人民政府发送了变更案由通知书,和限期举证通知书。2020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招远市人民政府提供两份新证据,对企业主管部门情况进行了说明,对债务人企业的状态进行了说明,开完庭后,我又找到邢延权,告诉他对招远提供的证据,要想办法不予采信,其实我也是知道那些证据是客观真实的,只是利欲熏心,就想让邢延权枉法裁判,邢延权在利益诱惑下又同意了。

到了9月份,我找到邢延权说,让他帮我与招远进行调解,给个本金也行,但是邢延权与山东招远调解没有成功,我就让他尽快出判决,他打了个初稿,然后我到铁西区人民法院一楼大厅,取到初稿后,回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仔细的校对,并且对判决书说理部分进行了修改,尤其我还增加了利息计算年限,第二天,我把修改后的这个稿,送到了铁西区人民法院,当时邢延权正在二楼开庭,我就交给他转身走了,最终判决和我所改的一致,一审胜诉。

十一期间,我给邢延权打电话,约在市委党校门口见面,我从家里带了100000元钱,然后见面后他上了我车,我开的是车牌照为辽C×××××的灰色中华轿车,邢延权上我车之后,我直接把装100000元钱的纸袋,递给坐在副驾驶的邢延权,他把袋子推回来说这案子肯定上诉,看将来二审的结果再说吧,等到那时候你赢了我再收,然后我就说了几句感谢客套话,他就下车走了。我知道这样的判决内容,招远市人民政府一定会上诉,为了应对二审,我让迟某给中院的顾某打电话,然后我说案子下一步就要到中院了,想请她帮忙,她说等到了再说,我又不放心,几天后,我又让迟某约顾某到台町51号茶室见面,我又用利益诱惑她说,二审你帮我忙,我给你100000块钱,如果案子还需要中院其他人员点头,到时候你告诉我,钱我另算,她同意了。过后,我就给袁某打电话,案子一审有结果了,一审胜诉了,招远市人民政府一定会上诉的,你帮我忙把案子分到顾某那一组,老袁说等上来再说。期间,我就又找到了李某2,叫她给铁西区人民法院负责送上诉卷的王某12000元钱,让他快点把卷送到中院。二审期间,由于顾某他们因为纪委介入,跟我断绝了联系,我又通过李某1介绍,找到了一个叫王某2的男律师,然后我把情况向他做了介绍,希望他在中院有熟人能够帮忙,但后来王某2一直也没向我透露有价值的信息,直至我的案件被驳回,他还不清楚法院的审判结果,所以我认为他没有起到实质作用。

10、招远金属材料公司经营状况的说明、债权转让协议、鞍钢集团诉招远金属料公司的起诉状、该案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及合议庭笔录、执行裁定及合议庭笔录、房屋租赁合同、李丽君诉鞍钢集团、招远市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案起诉状、铁西法院受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鞍山中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庭审笔录、民事判决书及判决稿纸、本案铁西法院合议庭笔录、鞍山中院裁定书证明:本案所涉鞍钢与招远金属材料公司债权债务纠纷,2003年经烟台中院判决鞍钢集团胜诉,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止。2019年6月,李某4受让此债权,同月20日,将该债权债务纠纷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以鞍钢集团及招远市政府为被告,向铁西法院提起诉讼,招远市政府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同年10月被铁西法院驳回、上诉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本案于2020年5月、8月,经两次审理,在审理期间,李某4将本案变更为侵权纠纷,后铁西法院判决李某4胜诉,后本案上诉,同年12月,中院判决撤销铁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某4起诉本案一审审判人员为邢延权。

二、被告人邢延权受贿的犯罪事实

2011-2019年间,被告人邢延权利用其在铁西法院民事审判庭担任法官的职务便利,为其审理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提供便利,收受诉讼参与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6000元,所获赃款被其用于个人支出。在jc机关调查期间,被告人邢延权家属主动上缴赃款人民币96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和2021年1月,在李丽君诉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招远市人民政府债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的中,被告人邢延权是该案主审法官。被告人邢延权于2019年和2021年1月,两次收受鞍山市成金律师事务所原律师蒋晓东好处费55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迟某证言证明:邢延权与招远市人民政府沟通,让其充分举证,蒋晓东给邢延权拿了5000元钱。拿到二审裁定后,蒋晓东找到邢延权,兑现承诺100000元钱,但是,邢延权只要了50000元人民币,送钱时我没在现场,是我回家后,蒋晓东跟我说的。这个案子什么时间送到中院,我们都清楚,是因为在管辖异议上诉,及一审宣判上诉前,每次都给铁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王某1拿2000元人民币,一共送给王某14000元人民币好处费,案件材料何时送到中院,王某1都在第一时间通知李某4的代理人李某2,由李某2告知蒋晓东。

(2)被告人邢延权供述证明:蒋晓东还请托我和他,一起去山东烟台中院调取执行、审判卷宗和招远市金属材料总公司的工商档案,我说正好最近我要去青岛出差,你先把调查申请书写过来,然后等我电话。我去青岛前,给蒋晓东打电话通知他,然后我、陪审员黄鹤和蒋晓东,先去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印审判卷和执行卷,再去招远市人民政府电子档案室,调取招远市金属材料总公司的工商档案,并且给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送达开庭传票和起诉状等文书。我和黄鹤在山东省招远市办完事后,与蒋晓东在招远市客运站分手时,蒋晓东给我拿了5000元人民币,作为感谢,我没说什么直接就收下了。一审胜诉后,蒋晓东给我打电话,要给我兑现承诺,想给我100000万元钱,我说我不要,一审驳回以后,蒋晓东又给我打电话,说要见面,他开车已经到我家楼下了,他要给我钱,我说算了吧,你都赔成这样了,我就不要了吧,他说不能让我白忙活,我说实在要给就一半吧,他就从车后座,拿了一个纸袋子交给我,我上楼到家之后,打开纸袋子,发现里面有50000元人民币。

(3)被告人蒋晓东供述证明:我找到了邢延权,邢延权说案

子已经分到他的手里了,然后,我又跟邢延权商量,去招远市送达开庭传票的事,邢延权安排8月份跟他助理亲自去招远市,送传票并且去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帮我调取烟台的诉讼卷和执行卷,我与邢延权及助理,在山东省招远市办完事后,在招远客运站分手时,我给邢延权拿了5000元人民币,作为辛苦费表示感谢,邢延权没说什么就收下了,然后他去青岛我回鞍山。

案件败诉以后,我给邢延权打电话,说案子已经有结果了,咱俩见个面吧,他说他带孙子时间不方便,过了一周时间,我又给他打电话,我说我对这个案子有一些想法,想和你碰一碰,还去市委党校见面,他就同意了,到了市委党校门口,我开的是车牌照为辽C×××××的灰色中华轿车,邢延权上了我车,我把他拉到了市委党校附近山坡上他家门前,我说案子都已经败诉了,纪委也不会再关注了,我不想让你白忙活,我给他拿了100000元钱,他说那就这么办,你给我拿50000元就行了,我把钱包在一个白色毛巾中里,塞一个纸袋里,然后在车上交给了他,他收下了,钱都是百元面值,10000元一捆共5捆,钱是我从家里拿出来的,剩余50000元钱,我就带回家了。

2、在辽宁天成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广西领伦航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人邢延权是该案主审法官。邢延权于2019年5月,收受辽宁天成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理李某3好处费8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某3证言证明:2018年9月份,我有一个承揽合同纠纷的案子,原告是辽宁天成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是广西领伦航科技有限公司,标的额是18万元人民币左右,这个案子在2019年5月份结案,我们公司胜诉。审理案件期间,我跟邢延权说,希望他尽快审理的这个案子,他说可以。结案胜诉后三天左右,我来到铁西区人民法院,我递给他一个事先准备好的,装有8000元人民币的档案袋,他就收下了。

(2)被告人邢延权供述证明:2018年9月份,我接到一个承揽合同纠纷的案子,原告是辽宁天成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是广西领伦航科技有限公司,标的额是多少我记不住了,这个案子在2019年5月份结案,原告辽宁天成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胜诉。审理案件期间,李某6跟我说,希望我尽快审理的这个案子,我说可以,结案胜诉后三天左右,李凤刚来到铁西区人民法院,递给我一个档案袋,我就收下了,和他客气了几句,就走了,回到我办公室,打开档案袋,发现里边有8000元人民币。

(3)(2018)辽0303民初3969号裁定书证明:该案审判长为邢延权。

3、在马某诉鞍山市环钢房屋开发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案中,被告人邢延权是该案主审法官,邢延权于2011年1月,收受原告马某好处费5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马某证言证明:2010年8月份的时候,我和鞍山市环钢房屋开发总公司,有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当时是由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受理,主审法官就是邢延权,在案件审理期间,我曾找到邢延权,希望他能尽快审理这个案子,邢延权说可以。这个案子是在2011年1月份结的案,邢延权判我胜诉,在结案胜诉后过了两天左右,我打电话给邢延权,约他到原铁西法院的一楼走廊见面,见面后,我把一个装有5000元人民币现金的档案袋,给了邢延权,我对邢延权说,感谢你能把这个案子用这么快的时间审理结案,并判我胜诉,这是我的一点心意,邢延权和我客气了几句,就收下了,然后我就走了。

(2)被告人邢延权供述证明:2010年12月份,我接到一个

物权确认纠纷的案子,原告是马某,被告是鞍山市环钢房屋开发总公司,标的额是多少我记不住了,这个案子在2011年1月份结案,原告马某胜诉。审理案件期间,马某跟我说,希望我尽快审理的这个案子,我说可以,结案胜诉后两天左右,马某来到铁西区人民法院,给我打电话,约我到原铁西法院的一楼走廊见面,我同意后,到一楼的走廊,见面后,他跟我说,这个案子能这么快的审理,并以胜诉结案,特别的感谢我,之后递给我一个档案袋,我推脱了一下就收下了,回到我办公室打开档案袋,发现里边有5000元人民币的现金。

(3)(2010)鞍西民一初字第191号判决书证明:该案审判

4、在铁西区兴宇建筑器材租赁站诉吉林省乾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人邢延权是该案主审法官,邢延权于2018年12月,收受原告代理人郎某好处费5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长为邢延权。予以证实:

(1)证人郎某证言证明:2018年7月份,我在铁西法院有一个租赁合同纠纷的案子,原告是铁西区兴宇建筑器材租赁站,被告是吉林省乾金劳务有限公司经理岳凤辉,第三人是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标的额是60万元人民币左右。这个案子在2018年12月份结案,原告铁西区兴宇建筑器材租赁站胜诉,审理案件期间,我跟邢延权说,希望他尽快审理的这个案子,他说可以,结案胜诉后三天左右,我来到铁西区人民法院,递给他一个我事先准备好装有5000元人民币的档案袋,他收下了,我们客气了几句就走了。

(2)被告人邢延权供述证明:郎某是西区兴宇建筑器材租赁站的业务经理,2018年7月份,我接到一个租赁合同纠纷的案子,原告是铁西区兴宇建筑器材租赁站,被告是吉林省乾金劳务有限公司经理岳凤辉,第三人是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标的额是多少我记不住了,这个案子在2018年12月份结案,原告铁西区兴宇建筑器材租赁站胜诉,结案胜诉后三天左右,郎某来到铁西区人民法院,递给我一个档案袋,我推脱了一下就收下了,发现里边有5000元人民币的现金。

(3)(2018)辽0303民初2027号判决书证明:该案审判长为邢延权。

5、在刘某1诉王某3、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人邢延权是该案主审法官,邢延权于2019年8月,收受原告刘某1好处费5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刘某1证言证明:大约在2018年1月,我有个民

间借贷纠纷案件,我是原告,在铁西区人民法院打官司,当时主审法官就是邢延权。我送邢延权的现金5000元人民币,因为邢延权是铁西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也是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主审法官,他加快了我案件的办理进度,让我胜诉了,我为了感谢他,送给他的好处费。

(2)证人邢延权供述证明:2018年1月份,我接到一个民间借贷纠纷的案子,原告是刘某1,被告是佟玲、王某3,标的额是多少我记不住了,这个案子,在2019年8月份结案,原告刘某1胜诉。审理案件期间,刘某1跟我说,希望我尽快审理的这个案子,我说可以,结案胜诉后三天左右,刘某1来到铁西区人民法院,给我打电话,约我到铁西法院的一楼见面,我同意后,在二楼的走廊里见面,见面后,他跟我说,这个案子能这么快的审理,并以胜诉结案,特别的感谢我,之后递给我一个档案袋,我推脱了一下就收下了,发现里边有5000元人民币的现金。

(3)(2018)辽0303民初2054号判决书证明:该案审判长为邢延权。

6、在鞍山万通印务有限公司诉鞍山市亮发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人邢延权是该案主审法官,邢延权于2019年7月,收受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某2好处费5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2019年1月份,我们鞍山万通印务有限公司和鞍山市亮发食品有限公司,因为借贷纠纷,在铁西区人民法院打官司,当时主审法官就是邢延权。在审理期间,我找到邢延权,希望他能帮我尽快审理,并且能够让我胜诉,邢延权当时表示同意,在2019年7月份左右,这个案子以我们公司胜诉结案;过了两天,我给邢延权打电话,约他到铁西区人民法院见面,我们在铁西法院南侧居民楼下,见面后,在我的车里,我给邢延权一个装有5000元人民币现金的档案袋邢延权跟我客气了几句,就收下了,然后他下车离开了。

(2)被告人邢延权供述证明:2019年1月份,我接到一个民间借贷纠纷的案子,原告是鞍山万通印务有限公司,被告是鞍山市亮发食品有限公司,标的额是多少我记不住了,这个案子在2019年7月份结案,原告鞍山万通印务有限公司胜诉。

审理案件期间,张某2跟我说,希望我尽快审理的这个案子,我说可以,结案胜诉后三天左右,张某2来到铁西区人民法院给我一个档案袋,我推脱了一下就收下了,和他客气了几句就走了,回到我办公室,打开档案袋,发现里边有5000元人民币的现金。(3)(2019)辽0303民初77号判决书证明:该案审判长为邢延权。

7、在和丽诉孙某、刘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人邢延权是该案主审法官,邢延权于2018年11月,收受原告和丽好处费3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和丽证言证明:2018年4月份,我有一个民间借贷纠纷的案子,原告是我,被告是刘某3、孙某,标的额是多少我记不住了,这个案子在2018年11月份调解,我和被告因时间问题碰不上,只有周未有时间,所以我让邢延权帮我协调,将调解的时间定在周未,之后我们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后两天左右,我来到铁西区人民法院,我给邢延权打电话,约他到铁西法院的一楼见面,他同意后,来到一楼的走廊里,见面后,我跟他说,感谢他能在休息日,为我加班调解这个案子,之后,我递给他一个事先装好3000元人民币的档案袋,他就收下了,和他客气了几句就走了。

(2)被告人邢延权供述证明:2018年4月份,我接到一个民间借贷纠纷的案子,原告是和丽,被告是刘某3、孙某,标的额是多少我记不住了,这个案子在2018年11月份调解。和丽给我3000元人民币好处费,因为她平常没有时间,我在休息日,为她加班调解这个案子,她经常向我咨询案件程序上的事情,在这方面我帮助过她,她为了感谢我,所以给我300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如果我不是和丽诉刘某3,孙某这个案子的主审法官;她不能给我这3000元的好处费。

(3)(2018)辽0303民初3492号调解书证明:该案审判长为邢延权。

8、在鞍山经济开发区安鑫达泡沫厂诉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告人邢延权是该案主审法官,邢延权于2019年8月,收受原告法定代表人安某1好处费5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安某1证言证明:2018年10月份,我有一个买卖合同纠纷的案子,原告是鞍山经济开发区安鑫达泡沫厂,被告是徐某,标的额是101700元人民币,这个案子在2019年8月份结案,我们厂胜诉。审理案件期间,我跟邢延权说,希望他尽快审理这个案子,他说可以,结案胜诉后三天左右,我来到铁西区人民法院,给邢延权一个事先装有5000元人民币的档案袋,他就收下了。

被告人邢延权供述证明:2018年10月份,我接到一个买卖合同纠纷的案子,原告是鞍山经济开发区安鑫达泡沫厂,被告是徐某,标的额是多少,我记不住了,这个案子在2019年8月份结案,原告鞍山经济开发区安鑫达泡沫厂胜诉。审理案件期间,安某1跟我说,希望我尽快审理的这个案子,我说可以,结案胜诉后三天左右,安某1来到铁西区人民法院,我个档案袋,我推脱了一下就收下了,发现里边有5000元人民币的现金。

(3)(2018)辽0303民初3969号判决书证明:该案审判长为邢延权。

9、在董某1诉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人邢延权是该案主审法官,邢延权于2012年5月,收受董某1好处费5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董某1证言证明:2012年3月份,我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和大连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我作为原告,将上述三家公司诉讼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铁西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子,主审法官就是邢延权。在案件审理期间,我打电话约邢延权在铁西区人民法院一楼的走廊见面,见面后,我把一个装有5000元人民币现金的档案袋,递给邢延权,对他说,请你尽快帮我审理这个案子,并且让我胜诉,这是我的一点心意,邢延权说可以,我尽快审理,然后我就离开了。

2、被告人邢延权供述证明:2012年5月份,我接到一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子,原告是董某1,被告是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和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标的额是多少我记不住了。审理案件期间,董某1给我打电话,约我到铁西法院的一楼见面,见面后,他跟我说,希望我尽快审理的这个案子,并让他胜诉,说完后,董某1就给了我一个档案袋,因为走廊里经常有人走,我怕别人起疑心,和他客气了几句就走了,回到我办公室打开档案袋,发现里边有5000元人民币的现金。

3、(2012)鞍西民一初字第54号判决书证明:该案审判长为邢延权。

三、被告人蒋晓东行贿的犯罪事实

1、2019年7月和2021年1月,在李丽君诉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招远市人民政府的案件中,蒋晓东为感谢铁西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邢延权在该案中违规给其提供帮助,分两次送给邢延权好处费55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迟某证言证明:蒋晓东向邢延权行贿人民币55000元。

(2)被告人邢延权供述证明:2019年7月和2021年1月,在李丽君诉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招远市人民政府的案件中,被告人邢延权在该案中违规给蒋晓东提供帮助,分两次收取蒋晓东好处费55,000元人民币。

(3)被告人蒋晓东供述证明:2019年7月和2021年1月,在李丽君诉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招远市人民政府的案件中,其为感谢铁西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邢延权在该案中违规给其提供帮助,分两次送给邢延权好处费55,000元人民币。

2、2019年6月和2020年10月,在李丽君诉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招远市人民政府的案件中,蒋晓东为感谢铁西区人民法院王某1王旭在该案中给其提供帮助,蒋晓东委托立山区立发法律事务李某2素敏,王某1王旭好处费4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李某2素敏证言证明:其手蒋晓东委托送给铁西区人民法院王某1王旭好处费4000元。

(2)王某1王旭证言证王某1王李某2素敏的请托,在本案管辖权异议过程中,及上诉过程中,将本案案卷快速向中院移送,并收受人民币共计4000元。

(3)被告人蒋晓东供述证明:2019年6月和2020年10月,在李丽君诉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招远市人民政府的案件中,其为感谢铁西区人民法院王某1王旭在该案中给其提供帮助,委托立山区立发法律事务李某2素敏,王某1王旭好处费4000元人民币。

3范某吉谢某谢玉红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中,蒋晓东为感谢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顾某书宇在该案中给其提供帮助,蒋晓东顾某书宇好处费2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顾某书宇证言证明:2018年年中,我手里有一个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蒋晓东做为案件中一范某吉德的当事人,做辩护律师,在二审开完庭以后,蒋晓东开车来办公室找我,跟我说这个案件大概的情况,你基本也了解了,庭也开过了,你看看能不能帮我把这个案件维持一审判决,我当时没有拒绝他,然后他把我办公桌的抽屉拉来开,往里面塞了两捆现金就走了,之后我打开抽屉,看见里面是两捆百元面值的现金,共计20000元人民币,我作为日常生活开销花了。

(2)被告人蒋晓东供述证明:2018年6月范某吉德通过我、岳父找到我,说他有一个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是一谢某谢玉红的,欠他货款26万元人民币,案件在立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胜诉了,但谢玉红已经提起上诉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范某吉德想请我做二审律师,帮他打这个官司。这个案件在二审开完庭以后,我觉得,我去找顾某书宇,这个案子就差不多能赢了,我就打电话范某吉德,这个案件你给我拿3万元人民币,当范某吉德就把钱给我送过来了,从他随身斜跨的包里,掏出30000元人民币,交到我手里,都是百元面值的,人民币3捆,范某吉德就走了。我将其中20000元人民币,放在自己包里,随后开顾某书宇的办公室找她,跟她说,能不能帮我维持一审判决,见她没有拒绝,然后,我拉开她办公桌的抽屉,把事先准备好的20000元现金塞进去,都是百元面值的人民币2捆,她看见我把钱放在抽屉之后,她说等合议完的,我看她的态度是可以帮我忙,我没说什么就走了,剩下那10000元人民币,我作为日常生活开销花了。

4、被告人蒋晓东送给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李某1文冰好处费58万元人民币。

2008年8月至2018年5月,在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诉烟台鞍烟螺焊管有限公司的案件中,代理律师蒋晓东分三次李某1文冰的好处费共计56万元人民币,2018年11月,在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诉鞍山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代理律师蒋晓东李某1文冰好处费2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李某1文冰证言证明:2008年,鞍钢有一笔清欠案件,是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诉烟合鞍烟螺旋焊管合同纠纷案件,总标的额是九百余万元人民币,诉讼代理费付费比例是6%,因为之前我认识了蒋晓东,我就打电话给他,问他愿不愿意代理该案件,他说愿意,我跟孙凯部长建议,把这个案件交给蒋晓东代理,孙凯也同意了,后来该案件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胜诉,2008年8月的一天,蒋晓东蒋晓东来到我的办公室,拿出来一个用旧报纸包装的东西,放在我办公室桌子上,说大哥,鞍烟螺旋焊管合同纠纷案件结束了,他走之后,我打开就报纸看看,发现里面20万元。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诉鞍烟螺旋焊管公司一案,执行回款230万元人民币后,2015年7月的一天,蒋晓东给我打电话,约我在玉佛苑对小××附近附近见面,我同意了,随后我开小××附近附近的胡同里,将车停在路边等他,他也开车去的。他把车停好后,绕到我开的车副驾驶一侧,打开我车门,将塑料袋放在副驾驶座位上,说大哥就这点意思,感谢你的帮忙,然后,他转身就走了,随后我回到鞍钢嘉园小区的家后,打开蒋晓东给我的塑料袋,看见里面有30万元人民币。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诉烟台安螺旋焊管公司一案,又执行回款42万元人民币后,2018年5月的一天,蒋晓东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办公室,他说想去看看,我同意了,随后蒋晓东来到我的办公室,从他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来一个黑色的塑料袋放,在我办公室桌子上,他走之后,我打开黑色塑料袋,发现里面6万元人民币。

我将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诉鞍山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案件,交由蒋晓东代理,标的额是6万多元人民币,具体数额我记不住了,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蒋晓东约我见面,我叫他来办公室找我,随后,蒋晓东来到我的办公室,从他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来一个档案袋,放在我办公室桌子上,说他走之后,我打开档案袋,发现里面是2万元人民币。蒋晓东一共送给我58万元人民币,因为蒋晓东代理的这些案件,是我向单位引荐的,并且他也想和我处好关系,希望以后能带来更多的鞍钢案件,赚更多的钱。蒋晓东送我的58万元人民币,都是送给我个人的好处费。

(2)被告人蒋晓东供述证明:我一李某1文冰送了现金58万元人民币,这58万元人民币是我李某5李文斌个人的,性质属于好处费,因为他是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部长,我是安钢入围律师,为李某5李文斌搞好关系笼络感情,李某1文冰能让我代理更多的案件,给我更多的赚钱机会,所以给了他这么多好处费,如果他不是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律事务部副部长,我不能给他钱。

综合证据:

(1)干部任免审批表、律师执业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邢延权2003年-案发,在铁西法院任审判人员,被告人蒋晓东2007年成为执业律师。

(2)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自然

情况,均系成年,在本案前无刑事前科。

(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系jc机关发觉,被告人蒋晓东被带至jc机关、被告人邢延权系jc机关通知邢延权单位将邢延权送至jc机关。

上述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应认定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延权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审判职权,将本不属于其审理范围内案件违法裁判,裁判结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9.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对被告人邢延权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蒋晓东与被告人邢延权合谋,帮助被告人邢延权滥用审判职权、违法裁判,实现二人不当利益;为谋取不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和行贿罪,应当对被告人蒋晓东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邢延权自愿认罪、上缴全部违法所得,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蒋晓东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jc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延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以前先行羁押或者留置的,羁押或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邢延权被先行留置67日应予折抵,即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蒋晓东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以前先行羁押或者留置的,羁押或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邢延权被先行留置58日应予折抵,即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邢延权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海明

人民陪审员  韩俊波

人民陪审员  刘泉圻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甜甜

来源:佚名 刑事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