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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县供热公司

关于供热停暖用户

按面积缴纳 10%户间传热费的通知

城区各供热用户:

根据《天水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按建筑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停止用热期间,用户应按面积热费的 10%向供热单位缴纳户间传热费。有小区物业管理的,由小区物业统一向供热单位收缴,没有小区物业管理的,由热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该规定天水各县区供热企业基本都在执行,我县决定从 2021年11月1日供暖开始起执行,望广大供热用户配合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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