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毕节检察院公布一起令人唏嘘的故意杀人案!丈夫回到家中后,发现有不明男人与妻子说话的声音,而且男子准备开门时发现房门已被反锁。待妻子开门后,丈夫持刀将该骂不明男子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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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男,1968年出生。从事运输服务行业。杨某,女,系朱某妻子。

去年3日8日23时许,朱某在未提前告知妻子的情况下,突然回家。朱某准备开门时,听到家中有其他男子与妻子说话的声音。朱某当即感觉妻子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于是返回车内取匕首。

朱某拿到匕首准备开门时,却发现门已被反锁。于是,朱某在门外等候,待妻子杨某开门后,朱某冲进家中寻找不明男子。不久后,朱某在其家中二楼房间内发现男子余某。

朱某一怒之下,手持匕首砍杀余某背部、胸部、腹部等处后,持刀离开现场。随后,朱某返回家中,等待警方到场处置。后经鉴定,余某系左胸部锐器创致肺脏、主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

几经补充侦察,余某于近日因故意杀人罪被辖区检方提起公诉。(来源:12309)

以案说法:

说起丈夫提前回家,自家大门被反锁,并在家中发现“不明男子”的情景。不得不提最近火爆全网的“广西修水龙头”事件。

不过,与本案相对比,显然“修水龙头”事件的丈夫比较理智,虽然持刀,但没有做出过激的犯罪行为。而本案朱某则要为自己的冲动买单。

很明显,朱某为了追求余某死亡的结果,而持匕首砍杀余某胸口等人体要害部位,并导致余某死亡的后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要构件,故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为发泄个人私愤,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健康权,并导致他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如嫌疑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自首并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认定为自首,从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而言,朱某杀人后,在家中等待警方到场处置,但根据起诉书显示,朱某并无自首情节。因此,可推断朱某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故没有自首从轻情节。

综合本案的起诉方为市级检察院,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且暂时没有任何从轻处罚情节等相关信息,可推断朱某的刑罚应该会在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在审理因家庭矛盾纠纷而引发的杀人案,必须十分慎重适用死刑。因此,一般情况下,朱某不会被判处死刑。

大家有没有发现,不知道什么原因,也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对情杀案的态度,由从前的愤怒无比已经转变成现在的“理性看待”!

最后,老调重弹,冲动是魔鬼!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如发现夫妻一方有出轨行为,建议还是使用法律手段维权,切勿因一时冲动而造成由“受害人”变成被告人这一结果的发生。

对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么?欢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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