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记者 鲁哲)违规使用、骗取、套取就业资金的,将涉嫌就业资金违法犯罪。记者今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本市财政性就业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25号)。

《通知》明确,申请、使用本市财政性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违规使用、骗取、套取各类就业资金的,将涉嫌就业资金违法犯罪。

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按照本市有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达到5000元的,即可获罪入刑。

另外,对于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还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通知》明确了资金监管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经同级经办机构审核或发放资金的监督管理、业务指导,依法受理举报等;市、区业务经办机构负责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日常监管、发现问题整改、涉嫌违法行为案件或线索的报告等;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级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发现违规行为的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侦办职责范围内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或线索,案件侦查和移送起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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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东方IC

1.为什么要制定《关于加强本市财政性就业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答:防范资金风险作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组成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高度关注的重点工作。就业资金是各项就业惠民政策落实落地的“助推器”和“压舱石”,是决定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发挥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保障。《通知》的制定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就业资金监督管理责任部门的职责、违法行为处理方式等问题,加强就业资金监管力度,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严厉打击骗取就业资金的行为,将国家和本市有关加强就业资金监管的制度性安排落实落地。

2.《通知》所称的就业资金包括哪些?

答:《通知》所称的就业资金主要指用于落实各项就业政策和促进就业工作需要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包括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等。

3.怎样理解《通知》规定的就业资金违法行为?

答:《通知》所指的就业资金违法行为实施主体是申请、使用本市财政性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采取了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实施了违规使用、欺诈或者套取各类就业资金的行为。就业资金违法行为破坏了就业资金管理秩序,侵害了公共资金安全,更危害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4.涉嫌就业资金违法犯罪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其相关立法、司法解释规定,诈骗资金达5000元即可入刑。根据诈骗金额数量不同可处三年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外,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诈骗财政性资金的,将受到行政处理、处罚。

5.怎样理解《通知》中提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形成跨部门协作和查办涉嫌违法案件的合力?

答:《通知》明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案件查办协作,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就业资金监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共同推进。市、区两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机协同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接协调和会商联动,以零容忍态度查处欺诈、套取就业资金的行为,加大打击的震慑力度,织牢织密就业资金安全的“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