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做假时假亦真。但表面的假象终不能成为真的,即便给自己的行为包装的再完美,那怕套上法律的外衣,也有暴露的那一刻。

案例:浙江杭州不仅是个美丽地方,这儿出落的姑娘也一个比一个水灵。李玲儿是个年轻貌美活泼好动的姑娘,因为喜欢纸醉金迷的生活,可经济上又不允许,恰好结识了对平淡无奇生活厌倦的公司老板多金的张先生,你图金钱,我图美貌,一拍即合,两人成为情人关系。女孩为了得到实惠,男人怕女人离开,于是协定一份《双方协议》,协议规定张先生出资70万元给李玲儿买房,玲儿自愿一生做他情人,且一生不准嫁人生育孩子,如果张先生违约,钱还是李女士的,如果李女士违约,那么就必须还钱。

可惜理想很丰满,现实太骨感,还没三月,张喜新厌旧了,玲儿也嫌弃张先生只是买房得到自己后就小里小气的,而且也不那么温柔体贴了!都想解除协议,可谁也不愿先提出反悔,最后张先生等不及,一纸诉状告到法院,希望判决协议无效,要回购房款,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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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明理:1、如果协议是购房赠与协议的,属于合同一种,应具备法律效力,不履行合同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

2、如果合同为“包养协议”,因为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双方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接受该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3、但如果法院判决因为包养无效,让李玲儿返还张先生财产或不返还都于法于理不通。因为支持张先生,则等于认可支持包养情人,如支持李玲儿,则意味着法院支持大家通过这种不正当方式赚钱。左右都不对,如非要判,应象对待赌博一样给予收缴。但好像又有点管的太多了,太严格了,毕竟法律也是有边界的!

4、总之,这事违背道德论理,非整个合同出来,法院应该各打三十大板,赶出衙门,让他们自己回家反省吧!你说呢,这事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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