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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自2020年初,陆续代理几起涉及“两用物项”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案件,前段时间因为委托者越来越多我们团队做了大胆决定,因为精力有限其他案件暂不接受委托专注受托办理此类走私案件。

通过判例检索可以看出,涉及“两用物项”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案件历史上判例极少,判例少意味着历史上对此类走私犯罪查处的少,以前查处的少为什么这几年这么大的查处力度呢?这就需要我们了解一下背景。

公安部官网显示:2019年4月1日起,为深入推进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遏制“金三角”地区毒品渗透入境,堵截境内制毒物品走私出境,全力做好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禁毒安保工作,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联合开展禁毒2019“净边”专项行动。境内制毒物品走私出境是打击对象之一。

据悉,山东省某市在执行公安部专项行动时发现有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出境至缅甸,该市海关缉私局进行此类案件摸底,发现本地区有大量未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的公司将货物出口至应许可才能出口的国家,此类案件引起该市相关部门重视,并逐级上报,最终引起海关总署、公安部重视,各地海关缉私局开始查办此类案件。

通过办案我体会到,因为涉及“两用物项”的走私案件非常新颖,各地海关缉私局在查办时也比较困惑。涉案单位上到负责人下到员工个个瞪大眼睛惊恐万分!听说自己涉嫌犯罪百思不得其解!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以及审查起诉时也是比较纠结,如果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六)、(七)的规定适用,一旦认定构成犯罪,涉案100吨以上量刑就五年以上,显然“罪责刑不相适应”。

山东青岛、潍坊是最初查办此类案件的省市,两地查办案件的进程也是最快的,第一份判例或者不起诉决定很可能诞生在山东。这次全国都在看山东、等山东!不过我的观点始终不变:此类案件是否构罪确有争议,应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