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达公司)原董事长陶晓峰因贪污罪、受贿罪获刑5年。

早在2019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北京市监委通报,陶晓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1年9月27日,中纪委网站发表的一篇深度关注中指出,陶晓峰甘愿充当资本“说客”,从中斡旋协调帮助某公司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此后该公司因挪用客户备付金造成流动性枯竭,严重资不抵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额损失。

在刊文中,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1月被“双开”的汇达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陶晓峰在担任人民银行内审司副司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支付公司、分支机构人员及公司下属、合作单位在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内部审计、调动工作、承接业务等事项上牟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及财产性利益,数额巨大。

经过一年半的取证审理,陶晓峰犯罪一案终有结论,其共计受贿161.98万元,贪污公款89万元,现已全部追缴。

履历显示,陶晓峰主要工作经历分为两部分。2006年至2012年7月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司副司长,2012年7月至2020年1月历任汇达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汇达公司是由信达资产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非银机构。

判决书披露,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司副司长时,陶晓峰主要通过帮助科技公司获取牌照敛财。例如,2010年,畅XX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某找到陶晓峰,表示其公司下的一款系统需中国人民银行进行验收,希望得到陶晓峰的关照,并先给陶晓峰10万元现金以及一部苹果手机。

畅XX公司的系统在进行检测时被发现有严重问题,但江某表示:“只要有关系,系统什么的相对不重要。”在审查期间,由于获得了陶晓峰的关照,审查公司在推荐意见写道“无严重问题并且一般问题不符合率低于15%,推荐通过审查。”

2010年至2013年,江某行贿陶晓峰现金20万元,发票报销款30万元以及免去房租费用56.85万元,上述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7.35万元,陶晓峰先后为江某的公司申报牌照、系统检测方面提供帮助,使其顺利获得资格。

2012年7月,陶晓峰调任汇达公司总经理,任职期间其开始为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揽业务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取好处费。

判决书披露,2015年,汇达公司的租赁项目涉及案件,陶晓峰接受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请托,帮助其承揽诉讼项目,并获了5.48万元好处费。同年,陶晓峰接受某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请托,帮助其承揽汇达公司资产部项目获得好处费5.55万元。

陶晓峰还在人事变动方面给予多人关照并收取钱财。据统计,2010年至2020年间,陶晓峰共计获得贿赂款共计161.98万元。

另外,2015年至2019年,陶晓峰利用担任汇达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现金不入账以及给员工增发奖金等方式,侵吞、套取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89万元,用于个人消费,现已经全部追缴。

2021年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陶晓峰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陶晓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对其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

(责任编辑:李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