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已经通过多期解析了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前世今世及几大争议问题,本期是最后一期,再次明确山东省政策。

本期目录索引

一、2021年8月31日前死亡的按原标准执行

二、2021年9月1日后死亡的不再享受原待遇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执行同样的新标准

四、服刑期间死亡或被执行死刑的,其遗属可享受待遇

一、2021年8月31日前死亡的按原标准执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最后规定,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死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处理。山东省明确2021年8月31日(含)前死亡的参保人员(含已申报未审核办结,以及符合条件但暂未申报的人员),其遗属仍按原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及资金列支渠道,享受相关待遇

项目

标准

支付主体

一次性救济费

10个月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530元、480元、430元

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丧葬补助费

1000元

全额纳入统筹

二、2021年9月1日后死亡的不再享受原待遇

2021年9月1日(含)之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规定,只有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享受原规定中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类别

缴费年限(N年)

月数

计算基数

金额

丧葬补助费

N<5

2

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S

2×S((最高值为个人缴费之和)

N≥5

2

2×S

抚恤金

N<5

3

3×S(最高值为个人缴费之和-2×S)

5≤N<10

6

6×S

10≤N≤15年

9

9×S

N≥16

N-6

(N-6)×S

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类别

缴费年限(N年)

领基本养老金(X年)

月数

计算基数

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

N为任意值

X为任意值

2

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S

2×S

抚恤金

N≤15

X为任意值

9

9×S

N≥16

X

N-6-X(最小值为9)

(N-6-X)×S(最小值为9×S)

三、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执行同样的新标准

尽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明确的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标准,并非说明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待遇问题,但山东省明确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规定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两项待遇的标准完全一致,只是基金支出渠道不一样。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四、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或被执行死刑的,其遗属可享受待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未规定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或因犯罪行为导致死亡以及被判处死刑并执行的,其遗属是否可享受遗属待遇,山东省在转发文件时明确服刑期间死亡或因犯罪行为导致死亡以及被判处死刑并执行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遗属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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