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1.1.案例一:吴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佛三检刑不诉〔2020〕Z89号)

1.3.简要案情:吴某甲按照A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指示,让B公司为其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虚开税额为204634.11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退赔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2.1.案例二: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佛三检刑不诉〔2019〕63号)

2.3.简要案情:黄某某让他人经营B工艺厂向其经营佛山市A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22778.40,税款合计人民币192198.5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佛三检刑不诉〔2018〕100号)

3.3.简要案情:黎某某和其他人员受雇他人担任公司业务员,招揽、介绍他人向深圳市A科技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人员共计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累计达二百十五万元以上。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4.1.案例四: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佛三检刑不诉〔2018〕101号)

4.3.简要案情:廖某某与詹某某让他人为其经营的佛山A油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价税合计金额6422730.89元,税额合计933217.21元,有向税务局认证和纳税申报。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佛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