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有时不仅有诗与远方,柴米油盐的平常才是日常。甚至有些人为满足欲望的诱惑也会行苟且之事。那在校的大学生嫖娼该不该开除学籍呢?实名开除可以吗?

某大学三名大学生可能在学校没有找到合适的女友,随着年龄心理的成熟,欲望得不到疏解,在外面花钱进行性交易,(嫖娼行为),本来是见不得光之事,不知怎么被学校知道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关键是实名通报开除,也许是杀一儆百吧,也许是想让其他学生引以为戒,但这样将未真正成年的学生暴露于“耻辱柱”上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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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法分析:1、嫖娼是违法行为,更是道德败坏行为,在法律上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给予行政拘留或罚款,在校风校纪、道德评价给予处分和处理也是规矩所在。

2、“社会死”作为名誉罚在行政处罚中是处罚一种,如通报批评,警告等。在现在社会文明的进步路上这种惩戒方式正在减少,将违法犯罪名字公之于众,“贴大字报”"挂牌游街示众”让犯罪之人遭受精神摧残和折磨,甚至家人亲朋都因此抬不起头。这样的名誉刑正被进步的文明淘汰,也应该被淘汰。

3、大学是教育的圣地,是文明的摇篮。的确大学生应建立核心价值观,不能任性胡来,犯错误就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尤其是犯罪行为,这都应该是被公众知晓,但并意味着把事情始末甚至姓名住址等等全部公之于众。

4、公民的隐私权应给予保护。根据《民法典》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不愿意为大众所知的个人的秘密(不分对错),教育是目的,惩罚是手段,个人感觉因此公开实名开除公之于众的作法有欠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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