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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笃鲜

朋友圈是公共空间,不能“出口成脏”,深圳市民李某用18800元买到了教训。

日前,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李某的妻子和孙某联手创业,因遭遇经营风险损失惨重,两家关系破裂。此后两年多时间里,李某在微信朋友圈大量发布针对孙某的侮辱性言论,孙某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李某在朋友圈发表道歉声明,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律师费等共18800元。

骂人不好,特别不好,不仅拉低了个人素质,还有违法之虞。《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有权维护名誉免受不当贬低。李某在人数过千的朋友圈肆意谩骂孙某,一骂就骂了两年之久,足以降低其他人对孙某的整体评价,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拘留或罚款,严重的将面临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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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类似李某这样在朋友圈骂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新闻屡见不鲜。网络是现实的延伸,有人把骂人的坏习惯带到了网络,甚至在网上发言更加无所顾忌。事实上,在网上骂人和在现实中骂人没有任何本质区别,都是侵权行为。而且作为熟人社交平台,朋友圈、微信群里“一对多”交流方式比当面交流的“一对一”模式更具有公共空间的色彩,信息传播更加便捷广泛,更容易造成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侵害后果,也更方便他人固定证据。就在去年,最高法发布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指导案例,明确微信群内发表侮辱性言论构成侵权。

上网骂人于人于己都没有好处。当发生争议想要维权,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骂人说白了只是在泄愤而已,对解决问题没有任何帮助。一时控制不住情绪可以理解,我们也不该用过高的道德标准要求全体社会成员。但像本案中当事人这样,持之以恒地进行人身攻击,显然不属于一时激愤,而是带有侵害他人名誉的主观恶性。当遇到这类情况,受害者可以通过报警、起诉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有关单位需要综合考虑纠纷原委、传播范围等情况,作出符合事实与法律的处理,引导社会树立良好道德风尚。

【作者】 王梓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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