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贵溪,男子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后,女子洗澡时,因煤气中毒身亡。后男子因为担心被他人发现女子与其之间的关系,将女子的尸体搬离他处后,被以侮辱尸体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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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9日晚19时,女子阿花(化名)与朋友吃饭时喝了几杯黄酒。饭后,阿便前往会计学习班上课。晚上22时下课时,阿花联系男子张某(1976年出生)前来接送,后张某驾车与阿花一同前往张某家中。

二人到达张某家中后,便迫不及待的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张某先行洗澡。出来不久张某便很快进入了梦乡。紧接着阿花也进入浴室洗澡。

次日早上10时,张某醒来发现阿花,一丝不挂、全身冰凉的死于浴室。此时,张某彻底蒙圈,其因担心报警会将二人之关系公之于众。后张某突发奇想,产生了“抛尸”的想法。

下午15时许,张某将阿花尸体放到车上后排,将其载至后山一无人之处,伪造现场后,张某迅速离开。

1月23日下午,群众发现阿花尸体后报警。(来源:12309检察网)

以案说法:

1、根据张某的年龄与其决定“抛尸”的行为,可初步判断张某与阿花之间是“不寻常男女关系”,否则张某不会冒着被人误会为“杀人抛尸”的风险,而做出如此疯狂的行为。

2、张某天真的以为,警方会轻易相信其为了掩盖与阿花的关系,而伪造的案发现场。然而实务中,当出现非正常死亡的命案时,警方务必会从受害人近期的活动轨迹、联系人等各方面进行排查,以尽快锁定嫌疑人。除此以外,对死者的死因也会严加排查。所以,张某能够迅速落网也是预料之中的事情。

3、经鉴定后,警方确认了阿花死因是一氧化碳中毒,而且系意外死亡。因此,警方认定张某与阿花的死因没有直接关系。即代表对于阿花的死,张某无刑事责任。但张某应当负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张某作为房屋及屋内财产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应对其家中的设施负有对安全隐患的注意义务,对留宿家中阿花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如没有证据证明阿花的死亡,是自身行为或另外第三方行为致死的,可推定阿花系因张某家中设施未完全排除安全隐患的问题,而导致阿花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故张某作为房屋的主人及管理人、设备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对阿花的家属作出相应的赔偿。

4、当张某发现阿花死亡后,没有及时报警,不尊重死者,且为了达到个人目的,随意对阿花的尸体作出暴露、故意毁坏等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302条规定,侮辱、盗窃、故意毁坏尸体、骨灰、尸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尊重死者,是做人最起码的道德底线,阿花虽未与张某有夫妻之名,但已有“夫妻之实”。而张某为了维护个人利益,做出有悖人性的行为,其心可诛!

因此,建议法院对其从重处罚,并且要求其以最高标准对阿花家属作出经济赔偿,以维护死者最后的尊严!

对于张某自私自利行为,大家有什么想说的么?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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