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刚回家过中秋,当天就杀人!”近日,云南昭通,发生一起令人唏嘘的故意杀人案!9月20日,昭阳区一精神病人被老婆刚接回家过中秋当天,拿锄头持续殴打一名刚出门的邻居头部后,致其当场身亡。据死者儿子介绍,与行凶者素无恩怨,且其曾五次被送往精神病院治疗。(来源:中国国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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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1、妻子本想接丈夫回家团圆过中秋,结果造成无辜的邻居,因此而过不了中秋。令人唏嘘!个人认为,男子的家属有很大的责任。其家属明知男子有精神病,但没履行看护的义务,结果酿成悲剧。在情理上,肯定是说不过去的。

2、男子拿锄头持续击打他人头部,致人当场身亡,毫无疑问,这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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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精神病人,杀人犯罪么?

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任何人杀人都构成犯罪。但如果行为人是精神病人的话,需要承担什么的刑事责任,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刑法规定,精神病人犯病作案时,如果被鉴定为完全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这种情况下,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

大家注意一点,精神病人犯罪免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作案时是犯病期间;

(二)完全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时犯罪的;

(三)必须经过法定鉴定程序的。

如果被鉴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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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精神病人杀人后的赔偿问题

精神病人在民法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因侵害他人导致他人生命或身体损害的,应当以其个人财产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精神病人是一个让人既同情又畏惧的群体。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家人无法严加看护的,建议还是面对现实,交由专业医院管理和治疗。切莫因一已之“私”,轻易接回,否则一旦疏于看护,后果将不堪设想!本案就是血淋淋的教训!

对于妻子接精神病丈夫回家过中秋,所造成的悲剧,大家怎么看?欢迎讨论、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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