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卢×为北京XX农庄有限公司员工,任保安,月工资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中秋节前,卢×找公司经理尚某某质询为何不发其月饼之事时,与尚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后尚某某报警,当日,尚某某被送至密云县医院治疗。

对此,公司发出通知,解除与卢×的劳动关系,理由为卢ד上班时间擅离岗位、严重违纪、暴行犯上、破坏公物”。公司提供了《员工奖惩制度》、《员工纪律》。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中第5.6.4条规定,员工有恐吓、威胁、诋毁、殴打主管或公司同仁或妨害团体秩序者予以终止合同。

卢×对《员工奖惩制度》不认可,但未提供反驳证据。卢×不服,向密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支付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400元。卢×认可仲裁裁决,公司却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法院判公司无须支付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400元。卢×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言语不合就厮打,不妥,解雇合法法院判公司无须支付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400元。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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