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什么看,再不滚,我打死你!”男子与女友在公园约会时,因觉得被人打扰,遂叫对方“滚”之后,引发了一场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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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在四川泸州,男子曾某在公园吃完东西,准备离开时,偶遇男子潘某与其女友正在约会。此时,潘某觉得曾某打扰到他们约会,便大声叫曾某“滚”。而无故被骂的曾某则与对方理论,并继而引发打斗。两人在过斗过程中,曾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捅了潘某十几刀后逃离现场。后潘某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次日上午,曾某主动投案自首。目前,曾某已被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检方建议量刑为无期徒刑。

以案说法:

1、因约会而丧命,令人唏嘘!无法想像,潘某女友该如何接受这个残酷的事实!年轻气盛,做事说话不想后果,这是我个人对潘某、曾某的评价,假如当时一人退一步,又或者潘某不骂人,这场悲剧或许就能避免了。但生活中没有假如,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2、曾某为何不是故意伤害罪,而是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从以上两条罪的罪名描述可得知,两罪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前者是想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后者是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比如说张三和李四偶遇时,发生矛盾后,升级为打架,打架过程中,张三拿刀捅了李四一下后,就逃跑了,后造成李四失血过多而亡,这时张三的主观目的只是想伤害李四的身体,并不想杀人,但其行为已造李四死亡。因此,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如果张三捅了李四一刀后,继续捅李四很多刀,其主观目的明知道捅对方那么多刀会导致李四死亡的后果,但张三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具体到本案,曾某与潘某发生打斗时,曾某捅了潘某十几刀后,导致潘某失血过多身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件。因此,曾某应以故意杀人罪追责。

3、曾某的量刑

根据《刑法》232条规定,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曾某有两个可从轻情节:

(一)被害人潘某因无故骂人在先,继而与曾某发生打架,潘某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有关规定,可对曾某酌情从轻处罚。

(二)曾某主动到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大家要注意一点,主动到案并不一定能被认定为自首,而是要主动到案后并如实供述罪行,才能认定为自首,两者之间缺一不可,并且在开庭时,如有反供等情形的,最终也可能不被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检察院对曾某的量刑建议为无期徒刑,如无意外,法院应该会采纳这个建议。

4、曾某还能再从轻么?

理论上是可以的。如果在一审宣判前,曾某家属能够通过经济赔偿潘某家属,并得到对方的谅解。可以将潘某家属出具的谅解书递交给检察院或法院。法院在量刑时,可对曾某从轻处罚。无期徒刑再从轻的话,将是有期徒刑十五年。

冲动是魔鬼,由于冲动而付出惨重代价的案例有很多,本案只是其中之一。希望通过曾某、潘某的教训,大家能够引以为戒,深刻领悟“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的真正含义!

总结:幸福生活来之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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