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警察学院学生殴打学校保洁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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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女,63岁,四川警察学院的保洁阿姨。今年4月7日早上九时许,邓某在学生教室打扫卫生时,看到有一个饮料瓶时,就下意识地去拿,结果发现这是一瓶没喝完的饮料。于是,放回了原处。

可是,这瓶饮料的主人发现后,就开始对邓某进行辱骂。受到委屈后,邓某拿起手机要拍视频取证,准备事后向学校领导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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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该名学生就开始急了,抢走了邓某的手机,并从教室开始一直殴打邓某至外面的楼梯间。

过程中,被邓某的上级领导谢经理发现。随后谢经理将邓某送至医院检查治疗。据医院的诊断结果显示,邓某右眼淤青,牙齿松动出血,肋骨断裂四根。

而在医院的所有治疗费用都是邓某家人和谢经理垫付。打人者,在事发后便翻围墙逃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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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后,在警方和学校的调解下,邓某接受了对方赔偿5万元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调解协议,打人者答应在8月31日支付该笔费用。

但是对方最后实际只支付了1万元。之后,邓某找学校时,学校说自己没有责任,不要找他们,而邓某再也联系不上打人者了。

最后,邓某只有向警察反映情况。9月10日,警方给邓某做了伤情鉴定,目前正在等结果。

以案普法:

1、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打人者的这种情况,当保洁人员发现饮料还没喝完时,都会放回原处,其实这只是生活中很小的一件事情。

遇到这种情况时,该如何处理,个人认为主要是看个人素质。而作为警官学院的学生,素质理应要比常人高,毕竟从这个学校毕业后,大部分人的职业都将是为人民服务的警察。而这名学生,辱骂他人在先,殴打他人在后,其行为应当受到惩罚。

2、被人殴打报警后,在还没立案调查前,是可以双方进行调解的,如果双方调解成功并签署调解协议后,打人者有义务要履行调解协议中的相关内容。如拒不履行或调解不成功的。随后会对被害人做伤情鉴定。

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的,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行拘、可并处罚款。

如果伤情鉴定为轻伤的,将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治安处罚还是刑事处罚,打人者都必须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

3、邓某与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邓某在工作过程中,被他人殴打,其用人单位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4、如打人者是完全民事行为人的话,其应为打人行为负全部法律责任。而学校一般不负责任,但实践中,学校为了妥善处理,一般都会对被打者进行相应的补偿。

目前对于打人者来说,最重要的是被打者的伤情鉴定结果。如果构成轻伤的话,除了要负刑事责任以外,如无意外,他将被学校开除。

为了一瓶饮料,结果引发出这么严重的后果,作为一名大学生,可能现在他还不能体会到事情的严重性,但将来他长大后,必定为今天的行为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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