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教育部官网正式发布《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

《通知》强调,2021年底前完成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培训机构在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前,应暂停招生及收费行为。

那么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又该如何界定?

2017年9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表明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做出以下区分:

在办学收益上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也就是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入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不能用于分配、向外投资或用于投资人的经济回报(对内部职工工资的自主调整是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不变的前提下)。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这表示,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决定收入的使用方向,可以分配,也可以用于自身发展和向外投资。

在税收政策上

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发布的关于办公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在土地政策上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在扶持政策上

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扶持政策;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扶持政策。

在收费标准上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在财产清偿上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做出以下区分:

在登记部门上,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021年9月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举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政策发布会,对“双减”之后,涉及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权威发布。

其中,针对营利性培训机构和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做出以下三点区分:

  • 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审批“先证后照”,不管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机构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

  • 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之后,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为有限公司(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质)。民办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之后,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是一种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其中,营利性机构都叫某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非营利性机构则不带有限公司字样。

  • 资金来源,民办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其开办资金为捐赠,而民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来源多为出资人直接投资。

  • 员工工资,非营利性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恶意隐匿侵占单位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部分内容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针对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做出以下区分:

  • 在设立目的上,非营利性组织以促进公益事业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追求投资的经济回报。营利性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追求投资的经济回报。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民政部门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只能是一个;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开办分支机构。

通过以上信息,可以了解到,学科类培训机构如果打算继续从事学科类培训,在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后,保持民办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公益属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追求投资的经济回报;不取得办学收益,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即投资及其增值部分所有、使用、收益等权能归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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