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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近日,甘肃庆阳一8岁男童在广场玩耍时被喷泉冲至半空,摔地抢救11天后去世。这天晚上9时许,她骑着电动车带着儿子朋朋(化名)到庆阳市西峰区和谐广场去乘凉。到达和谐广场后,在亚茹停车、锁车的间隙,朋朋独自跑到不远处的喷泉处玩。“就几分钟的时间,我就看不到孩子了,等我找到朋朋的时候,他已经躺在地上,头部有伤,人已经昏迷。”亚茹哭着说,发现朋朋出事后,她整个人都傻了,现场的群众立即拨打120求救。“120赶到后,从孩子嘴里抽出来很多水,随后孩子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抢救。”医生的诊断结果更为不好,创伤性硬膜下血肿,脑疝,呼吸衰竭,肛门撕裂,病情十分危重,经过医院11天的抢救,朋朋还是不幸离世。

事发第二天,朋朋的爸爸报了警,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很多小朋友在附近玩,朋朋被喷泉冲起来四五米高,然后摔在了地上。但这起事故并不是刑事案件,警方让家属和喷泉管理方协商解决,喷泉广场上没有护栏,没有安全警示标识,事故几天后,广场喷泉管理方才放上了警示标识,张女士说,如果有护栏,有警示标语,有专职人员看管,自己孩子就不可能接触喷泉,更不可能出现意外。事发后,广场喷泉管理方称他们没有责任,也没人管这件事,孩子抢救期间,喷泉管理方没人来看望,儿子离世后,才有管理方来医院,待了几分钟就走了,朋朋离世20多天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对方一直在拖,不知要拖到什么时候。朋朋家属已将喷泉广场管理方起诉至法庭,目前正进行庭前调解。“已经走了司法程序,具体责任怎么认定,一切等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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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近年来,高压摔伤、漏电、水质差引发湿疹等由喷泉引发的事故层出不穷,在引导孩子尽量不要去喷泉里嬉戏,家长尽好监护作用的同时,商场、小区等喷泉的管理责任主体也要做好警示工作,如高压喷泉周围设置相应的围挡措施,避免未成年人误入造成人身损害,加强漏电测试,保证喷泉在正常使用时候的基本安全。

本事件中,8岁的孩子对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因顽皮脱离母亲的视野去玩喷泉,母亲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首先尽到监护的义务,任由孩子脱离自己的视野,放任危险的发生,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而喷泉处于开放式的状态,并未设置任何的高压警示牌、设置相应的围栏,高压喷泉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险性,必须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放任危险的发生,否则在出现安全事故时也不能完全免责,需要按事故的责任承担对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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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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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律师

擅长处理: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小区业委会成立及公司法律顾问事务,在金融贷款及民间借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多家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公司的稳健运营保驾护航。

自执业之初一直秉承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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