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18日,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湖北科技学院工程实验实训中心大楼工程项目,作业人员从事外脚手架拆除施工时的 违规行为,对包括施工单位山河建设集团等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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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2021]第034号)》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在承建的湖北科技学院工程实验实训中心大楼工程项目,作业人员从事外脚手架拆除施工时,作为施工单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经审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鉴于该违法行为虽然未整改,但后期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松懈管理造成了不良影响,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82010000000138242              地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2021]第033号)》

湖北聚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在在湖北科技学院工程实验实训中心大楼工程项目作业人员从事外脚手架拆除施工时,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和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审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鉴于该违法行为已整改,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82010000000138242              地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2021]第032号)》

湖北环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在监理湖北科技学院工程实验实训中心大楼工程项目作业人员从事外脚手架拆除施工时,作为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旁站和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经审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分部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鉴于该违法行为已整改,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咸清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82010000000138242              地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2021]第031号)》

徐德欢:

经查明,你在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湖北科技学院工程实验实训中心大楼工程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在施工现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外脚手架拆除施工进行监控;经审查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14〕第17号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项(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第17号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鉴于该违法行为已整改,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82010000000138242              地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咸宁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