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卫生差、绿化没有人管,该不该交物业费?物业人员服务不到位,拒交物业费以示抗议?

钟先生、刘小姐都是钦州港某住宅小区的业主,前不久,他们分别被小区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告到了钦南区法院,要求支付欠缴的物业费等。

据悉,物业公司随后还同时起诉了该小区另外41户拒缴物业费业主。

案情回顾:2008年10月28日,物业公司A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A为该置业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约定相关的收费标准,合同期限截止至2011年10月28日。合同期限届满后,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未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公司A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6年8月16日,物业公司A在没有得到开发商和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下,私下与原告物业公司B签订《项目移交协议》,约定将对该小区的物业管理移交给原告,由物业公司B作为小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合同法收费标准继续收取物业费。

物业公司B称: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钟先生、刘小姐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与服务,但钟先生、刘小姐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物业费、水费、电梯分摊费,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要求法院依法处理,判令两被告支付上述拖欠费用共计3423.06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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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认为:1、物业公司B既没有和置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没有和自己或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签订任何服务合同,所以没有收取物业费的权利;2、小区内的清洁、绿化都没有人管理,物业设备没有及时修换,为此,业主们没少向物业公司反映,但问题一直没解决。从2011年至2020年发生失窃报案记录52起,存在安全隐患,原告没有尽到服务管理的义务,物业服务差成这样,你们还敢来收钱?

法院审理认为: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物业公司A和原告物业公司B在没有取得开发商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私下签订《项目移交协议》是无效的;2、原告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小区业主利益受损而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作为业主的被告也实际享受了管理服务,故业主应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但因原告对该小区在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和安保工作的管理存在许多瑕疵,业主满意度较低,物业费支持70%为宜。

法院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8月16日至2020年12月16日的70%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公共照明费、生活垃圾费等费用合计2749.30元及利息。

物业服务差,能否拒交物业费?

许多业主不清楚自身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责、权、利关系,实际上,物业服务企业不仅承担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也负责环境卫生、绿化等管理。物业服务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并不是一次性履行完毕,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对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也需要按照约定缴纳物业费,若物业企业只是在服务的某些环节、个别区域存在瑕疵,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业主不能仅凭一次或数次未达到某种标准为由拒不缴费,拒不缴纳物业费的行为不仅构成违约也对其他缴费业主造成不公平,并且容易造成“收费率低、服务差—服务差、业主不愿缴费—收费率更低、服务更差”的恶性循环,最终受害者还是业主本身。

相关法条延伸:民法典新增了物业服务合同,让我们再聊聊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那些事!

1、买房时没签物业服务合同,也要交物业费吗?

需要。《民法典》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虽然没有直接与物业公司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故业主仍应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并受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束。

2、物业公司可以委托第三人提供服务吗?

可以,但是不能全部转委托或者肢解委托。《民法典》第941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为了保护业主权益,缩短纠纷发生时业主的维权距离,民法典限制物业服务企业任意转移其主要合同义务,亦有利于保障作为相对弱势方的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3、业主家被盗、第三人侵害、狗咬人等可否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小区发生偷盗或者其他侵权事件后,物业公司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供小区监控录像、安保巡检记录等,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侵权事件。物业公司在提供管理服务中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安保义务,则相应的免责。

4、出差在外,房子常年人居住,并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能否不交物业费?

不能。《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提供的是小区公共事务管理服务,即对小区内建筑进行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方面的日常维护。所以即使没有实际居住也应当交纳物业费。

5、物业公司以断水断电的方式催缴物业费,合法吗?

不合法。《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当业主不交物业费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先行催告,物业公司救济途径只能诉讼或者仲裁,不得断水断电断气索要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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