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9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家,联合发布鄂建文[2021]27号关于印发《物业管理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了进一步推动解决,物业管理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持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和住建部、省纪委有关工作部署,现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重点整治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1.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为由,中断或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2.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对物业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履行报告义务;3.泄露业主信息,与业委会共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采取暴力等违法行为;

4.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撤离物业服务项目,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等行为;

5.未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停车及其他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投诉电话、公共收益收支、特种设备维保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等行为;

6.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及转供电代收加价等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行为。

8月12日,笔者从湖北省民政厅获悉,2021年10月底前,全省要在所有街道和县城城关镇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监督管理,发动业主参与小区自治,监督业委会不作为,对服务不到位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约谈······协调解决矛盾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和全省党建引领物业管理全覆盖现场推进会精神的具体举措。

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下工作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成员应具备较好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议事、协调、组织活动的能力,心为居民服务。具体人选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各方意见后提出,社区党组织把关,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覆盖辖区所有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不能在社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湖北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其职责包括宣传环境保护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居民依法有序参与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协助社区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履行职责(服务合同),参与“三方联动”(三方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督促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时落实,协助社区做好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等九个方面。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包括巡查制度、会议制度、测评制度、台账制度等四项制度。

据了解,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社区“两委”同步换届,其成员可以连选,成员出现不再是该社区常住居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等情形,其职务自行终止。

近段时间以来,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办事处及所属成宝小区,根据辖区内南国花郡小区两年多来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实际情况,倾听小区业主心声,充分发动群众自治,不包办代替,不选边站队,在涉及影响小区业主重大利益的事件中主持公道,获得了南国花郡小区广大业主的赞扬。

在南国花郡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筹备选举过程,放手发动参与小区管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制度、讨论、修改,尊重广大业主的创新举措,终于形成了充分体现南国花郡小区业主意志的小区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文本,供全体业主投票表决。以下是小区管理规约和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文本,供社会各界参考。

南国花郡小区管理规约

为了维护南国花郡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定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物业项目名称:南国花郡小区

座落位置: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新千家街67号

物业类型:住宅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房屋总建筑面积:9.21万平方米。
房屋面积构成:
(一)住宅 平方米,827套。
(二)非住宅 平方米,其中:办公楼 平方米、商业用房 平方米、其他类型物业 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共有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一)物业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天线、照明、避雷设施、消防设施、水箱、绿地、道路、院墙、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物业服务用房。

第二章 共同约定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业主应当执行、遵守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有关决定,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 业主大会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楼栋议事会作为议事机构,业主监督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职责履职。楼栋议事会履行议事职责,业主监督委员会履行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监督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依法做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决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做出约定。

第五条 相邻关系

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则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业主承担。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 物业的使用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加工、宾馆、仓储等经营性场所;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19时至次日上午7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八)阳台封闭:按本物业管理区域统一封闭的样式、色泽进行;

(九)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共用屋面不得安装;

(十)晒衣架安装:外伸式晒衣架不得安装;

(十一)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以及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的;

(二)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者厨房的上方;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

(八)饲养国家禁止的大型犬类等宠物,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养犬规范要求:为犬只挂犬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2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将其装入犬笼;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等;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此限制)

(九)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十)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一)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二)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保养

第九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须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涉及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3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者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业主向小区开发商主张解决;

小区开发商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在保留书面相关有效证据后,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损失向小区开发商主张解决,由其承担。

第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缴存、使用、管理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筹集。

原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规约通过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补交到位。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转让。

业主共同决定上述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使用维修基金对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者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四)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者脱落,或者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者霉变;

(五)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

(六)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七)公共区域门窗或者窗纱破损的;

(八)住宅共用部位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使用维修基金对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电梯及主要部件的维修或者更换;

(二)避雷设施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

(三)监控设施、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四)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者其他设备损坏的;

(五)水箱、泵房等二次供水设施损坏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除外;

(六)住宅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业主委员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使用方案及预算等有关材料报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业主委员会按照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使用方案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

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和维修费用决算情况。

第五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采取招投标方式。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议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应当有业主委员会1/2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因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房屋主管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业主委员会与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本小区物业服务费采取包干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每年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评。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十三条 授予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禁止严重影响小区交通秩序的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三)禁止损坏车场管理设备却拒绝赔偿和维修的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四)对于欠缴物业服务费在6个月以上的客户,物业服务单位可以暂停对其的各项物业服务工作,但不得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并依据法律程序进行追缴。

第六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四条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实施。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方式分配:

1、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用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3、用于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4、用于共有部分的修缮工作;

5、用于小区文化活动的开展。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经营管理费支出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百20%),所得经营收益按下列比例分配:

1. 40%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 40%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3. 15%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4. 5%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津贴。

经营收益分配比例需要调整的,可通过业主大会表决更改。

(四)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五)所得违约金及赔偿金和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六)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七)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及赔偿金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八)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九)经营收益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经营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并每季度公示一次收支情况;经营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的,要单独列账,并每季度公示一次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情况、核查收支情况。

(十)经营性收益单次使用金额在 1000 元以下的,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批、签字,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营性收益单次使用金额在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须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单次使用金额在 5000 元以上的,需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必要时还应向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及小区党支部报备,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十一)业主委员会换届前(任期届满、中止或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离职的)、委员资格中止、物业服务企业更换,业主委员会应在街(镇)、指导、协助下进行资产清查,并公示清查结果。

10%以上业主或小区党组织或街(镇)或对清查结果存有疑问的,社区可通过召开业主会议(无需经业委会召开)形成业主共同决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公示审计结果,审计费用在经营收益中列支。

经营收支情况每届进行一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不少于7日)。由业主委员会/小区党组织/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不少于7日),社区予以协助,审计费用在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十五条 共有部分保险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代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七章 物业出租和转让

第十六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应将本规约向受让人和承租人明示,并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规约的责任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并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该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一)向全体业主或相应业主支付违约金;

(二)损害赔偿。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

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业主委员会或洪山街道办事处、成宝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 规约的修改与补充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和需要修改完善的事项,由业主大会另行决定。

第二十二条 规约的生效

本规约自本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二十三条 规约执有和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留存3份,成宝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档1份,并报送洪山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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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花郡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

业主大会名称:南国花郡小区业主大会

项目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新千家街67号南国花郡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南国花郡小区5栋2单元架空层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房屋总建筑面积:9.21平方米。
房屋面积构成:
(一)住宅 平方米,827套。
(二)非住宅 平方米,其中:办公楼 平方米、商业用房 平方米、其他类型物业 平方米。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的性质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本规则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组成、任期和任职条件等事项作出约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一节 成立和运作

第四条 业主大会的成立

业主大会自换届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武汉市洪山区南国花郡小区实行业主大会制度,小区业主大会分设南国花郡小区业主委员会”、“楼栋议事会”南国花郡小区业主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三会)。 南国花郡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小区公示制”、“小区听证制”、“小区表决制”三种程序形式进行,保障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知情权、表达权。业主大会是小区事务的决策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监督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监督机构,楼栋议事会是业主大会的议事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规定,对南国花郡小区全体业主和其他非业主居住人,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小区公示制:为了办事公正透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任何决定、涉及小区的任何事项必须进行小区公示。一般事项在小区公开公示14日后自动生效;重大事项公开公示20日后自动生效。公示事项一经通过,将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小区听证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任何决定在进行小区/网上公示期间,业主有权对公示事项(决定)提出修改、反对意见。若有20% 的业主对公示事项(决定)有意见,业委会应举行小区业主听证会,接受业主质询,对决定内容释疑;公示的事项(决定)经小区听证后,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听证意见进行修改,然后重新进行公示。若有50% 的业主反对,将取消该公示事项(决定),提交业主大会进行业主书面投票表决。

小区表决制:南国花郡小区业主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为提高效率,由业主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为了减少扰民,简便易行可具操作性,南国花郡小区业主大会表决还可实行由反对者投票,赞成者不投(反对)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和公示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街道办事处、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审议物业服务合同;

(四)审议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案;

(五)决定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议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权限和工作经费;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审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十一)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做出的决定,业主、使用人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业主大会应尊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应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包括数据电文)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确定。

(一)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后,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

(1) 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2) 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召开业主代表大会。

推选业主代表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按楼栋单元推荐出4名左右业主代表,其中代表户数以不超过40户,不少于24户为原则。

2、代表人选采用自荐、推荐为主,最终得到被代表业主授权的方式产生,并书面公示所在区域。

3、需业主代表行使表决权的,应该获得被代表业主的委托(参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业主代表行使表决权前必须获得被代表业主的签字授权,业委会有权核实授权真实性。

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委员会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目的、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2、业主委员会就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说明;

3、参加会议的业主投票表决;

4、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宣布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5、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二)采用书面(包括数据电文)征求意见方式,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决定有关事项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拟表决事项的内容、方法、程序和时间安排;

2、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表决前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包括数据电文)送达业主;

3、业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包括数据电文)投票,并经业主本人签字;

4、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监督票数统计活动。由业主委员会成员负责唱票、计票,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负责监票,并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

5、在3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投票结果。

第九条 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采取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作表决票已送达:

(一)数据电文类表决票发送至业主电子形式的接收途径(业主微信、QQ、邮箱、传真等途径),经业主点击接收电子表决票的即为送达。

(二)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

(三)未能当面领取或送达的,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四)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或者投入业主位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

属前款第(三)、(四)项的,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已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一、二、三种形式进行表决,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监票人可以是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

(一)数据电文形式:后台完成数据统计;

(二)设投票箱: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或成宝社区居委会设投票箱,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

(三)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

(四)业主通过提供给业主委员会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表达意愿;

(五)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表决专用传真号发送传真件,表达意愿。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意见不明确的,记入多数票。但是多数票应当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1/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3的业主。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包含实到业主和采取委托授权方式的业主代表。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为准。

第十二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1人计算。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交存维修资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业主的代理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代理人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管理。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解散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

第二节 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

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发起人;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3、提议人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审议议案)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和数据电文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投票表决或征询意见(决定事项)

参见本议事规则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

(四)回收统计意见(形成决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回收业主意见,并在投票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决议的执行和处理等作出说明。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形成决议、作出决定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按本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做出决定的6个月内,业主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但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的除外。

第三节 业主大会主要议案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前,业主委员会应通过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的意见和要求,并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制定具体选聘方案和草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方案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依法、依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30日内,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查询。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60日,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就是否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分配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进行使用、分配。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财务管理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四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

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楼栋议事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三会”人员的组成、任期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5名、候补委员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事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由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业主监督委员会人员由全体业主代表(本规则第八条中获得明确授权的业主代表)内部投票产生,规则与业主委员会相同;楼栋议事会人员由该楼栋的业主代表组成,设立楼栋长一名;业主监督委员会和楼栋议事会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三会”人员的职责

南国花郡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管服务合同;

二、负责业委会日常工作;协助、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管服务合同;

三、协调业主同物业管理公司的矛盾纠纷和小区对外事务;

四、负责南国花郡小区公共物业维护改造项目的立项报批;

五、定期公布南国花郡小区公共收入、公共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

六、定期组织召开业主会议,通报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及小区信息;

七、及时了解收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开展社区普法教育,制定(修订)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九、负责小区业主群(公共平台)信息的发布监管,做到信息公开,运作透明;

十、负责组织小区义工队伍建设;负责业主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南国花郡小区业主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审核;

二、对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管服务合同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公正、公开、公平的依法履行服务职责。

四、收集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工作及决定的意见,代表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提出质询;

五、负责对小区公共物业维护改造项目的审核审批;负责对收支账目的财务监督;

六、对3次不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履行职责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更换;

七、对不履行物管缴费义务,侵占、出卖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

八、对不执行国家和地方法规,借物管监督为名谋取私利,收受贿赂,贪污侵占公共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举报,并提出罢免;

九、了解收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业主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年度评议;年度评议业主满意率不到60%,该届业主委员会自行解散,重新选举。物管公司业主满意率不到60%提前解聘,离开小区。

十、负责业主大会赋予的其它监督职责。

南国花郡楼栋议事会职责:

一、负责收集楼栋业主意见,发现楼栋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反映;

二、协调楼栋业主之间,楼栋与物业公司的矛盾,维护楼栋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取得楼栋业主的授权,代表楼栋业主行使投票表决权;

四、负责业主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及专项维修资金;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其近亲属在其任职的应当公示。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和集体辞职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职务终止出现空缺时,设有候补委员的,应当先由候补委员及时补足;未设候补委员或候补委员不够补足空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按空缺人数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补选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50%,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业主委员会职责自行终止,由街道办事处会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

经业主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履行委员职责;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二)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

(三) 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拒不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交存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的;

(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非法占用共用部位共用部设施设备、随意排放污染物、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做好以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证明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业主可以请求南国花郡小区物业所在地洪山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换届选举筹备组,按照上述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委员和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下列第三、四、五项的方式产生:

(一)换届选举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二)换届选举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换届选举筹备组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四)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五)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业主大会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按当年小区公共收入的15%包干使用;

(二)有关人员津贴,按当年小区公共收入的5%包干使用;

具体支付对象及标准如下:

(1)主任,费用1000元/月;

(2)副主任 ,费用800元/月;

(3)委员 ,费用500元/人/月;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筹集方式。

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民事诉讼时聘请律师费用,在当年小区公共收入的15%内据实使用;如超过此费用的,需另行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帐目由政府推荐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3个月在小区有效的数据电文平台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本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本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和需修改完善的事项,由业委会成立后,另行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修订补充。

第三十六条 规则执和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留存3份,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档1份,并报送洪山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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