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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参加社工活动有个案例,黄某和丈夫李某离婚后,李某仍然持续骚扰黄某,要求发生性关系,离婚后已经不是夫妻关系,这种是非常典型的性骚扰。
性骚扰在中国法律一直没有一个具体法条下定义,是不是很神奇?直到民法典出现规范了性骚扰行为方式以及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之前《妇女权益保障法》仅仅有规定性骚扰受害者的权利和处理机关!而没有对性骚扰有具体的定义。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般来说认为性骚扰是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骚扰
其实质是侵犯被骚扰者的性自主权的一种侵权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通常说一般指对女性的实施骚扰才算性骚扰,而民法典有突破性的规定,没有规定被骚扰者主体必须为女性!那就等于扩大了性骚扰保护范围,女性对男性进行的性骚扰,同性之间进行骚扰,也能算作是民法意义上性骚扰行为了,可以得到保护。
有些性骚扰行为比较特别,日常少见一些
比如针对不特定的人的性别骚扰,包括一些“女性是次等性别”印象的言行,以及传达侮辱、贬低性别角色的行为。比如张朝阳说女孩读不好数理化。
还有一种可能常见一些性交易、性贿赂类型性骚扰,以一定的利益(可表现兑换某种具有价值或者权利的客体,如升迁,调岗,加分,办理户籍等)作为要求性行为或与性相关的活动。
《妇女权益保障法》五十八条明确规定
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站在法律人的角度,有意思的地方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但是治安行为处罚法没有规定性骚扰怎么处罚,警察叔叔有时也很难办,因为行政法原则是依法行政,性骚扰没在处罚范畴,那怎么办呢?实践中多数性骚扰难以有效处理,最后哪怕联系公安处理,一般是寻衅滋事或者发送淫秽信息处理,似乎和妇女权益保护法初衷相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