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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上规入统的平台经济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新税网获悉,近日,为解决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以下简称钦州港片区)平台经济发展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印发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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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指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商业银行等多部门联动的监管平台,对平台经济企业的业务、合同、资金、凭证实施有效监管。

值得关注的是,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包括:支持平台经济企业代征税款、支持开展成本核算方式改革、支持开展成本核算方式改革、支持开展灵活用工人员核定征收等。

根据钦州港片区发展目标和重点,对推动钦州港片区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引领示范效应的项目和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专项奖励和扶持。对于新上规入统的平台经济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18号)文件精神,为解决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以下简称钦州港片区)平台经济发展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监管,促进公平竞争,结合钦州港片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优化市场准入条件

(一)合理设置平台落户原则。坚持以宽容审慎原则加强对平台经济市场准入管理,平台经济企业落户应符合以下原则:平台企业应为互联网知名企业或直接服务于互联网知名企业,或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新经济服务平台类企业;已建立线上服务和监管业务平台,主要环节和业务可溯源可查询;已建立规范业务流程,平台业务及交易真实可靠,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二)鼓励优质平台优先落户。鼓励符合“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和中央“六稳”“六保”战略,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产业主导方向,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有效促进对外开放交流合作的优质平台经济企业优先落户钦州港片区发展。对促进各类资源要素“走出去、引进来”的平台经济企业予以优先落户,重点扶持。

(三)实行联席会议管理制度。成立钦州港片区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平台经济企业准入推荐、年度评估、财政奖励及重大事项决定等。联席会议由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制度创新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组织人社局、税务局、产业服务中心、招商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经济发展局负责召集,有关部门、金融机构、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对予以引进的平台经济企业,联席会议出具推荐书,推荐书实行年度评估制,对发展达不到预期目标和经营不规范的平台经济企业,联席会议可撤销推荐资格。

(四)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不断优化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改革,推行集群注册、自助注册、智能审批、一业一证等注册便利化措施。深化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进一步简化企业注销程序。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允许使用反映新业态特征的字词作为企业名称。

二、创新监管方式方法

(五)搭建大数据运营系统和监管平台。平台经济企业应当建立大数据运营系统,确保平台业务真实有效,可溯源可查询,并提供第三方监管接口。平台经济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最低业务信息保存年限制度,各类业务信息保存年限自该项业务完成之日起不少于10年。支持第三方机构根据平台经济特点搭建公共运营系统,吸引平台经济企业入驻。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商业银行等多部门联动的监管平台,对平台经济企业的业务、合同、资金、凭证实施有效监管。

(六)支持平台经济企业代征税款。坚持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经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推荐,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平台经济企业代征依法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注册会员且依托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时发生的增值税、增值税附加、及附征的个人所得税。

(七)支持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比照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中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有关做法,支持平台经济企业为灵活用工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灵活用工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及电子数据等。

(八)支持开展成本核算方式改革。支持平台经济企业成本核算方式改革,降低平台经济企业合规成本。支持内控机制完善的平台经济企业依法依规使用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鼓励平台经济企业按照“业务真实性”原则探索运用大数据、区块链技术等信息化手段构建符合监管要求的成本核算创新模式。

(九)支持开展灵活用工人员核定征收。支持灵活用工人员接受并完成平台任务的行为认定为个人经营行为,按个人经营所得核算应缴税金。如不能认定为个人经营行为,支持灵活用工人员便捷注册个体工商户。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现行法规所规定的附征率或应税所得率开展征收工作。

(十)设立平台经济“白名单”管理制度。对经联席会议评估确定为优质平台经济企业,纳入平台经济企业“白名单”进行管理,对列入“白名单”的平台经济企业除享受本措施(六)(七)(八)(九)政策扶持外,钦州港片区管委会将按照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容错纠错”原则,成立专门工作组指导优质平台经济企业进行改革创新,并给予“一事一议”扶持措施,鼓励优质平台做强做优。

(十一)落实改革创新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正确对待干部在平台经济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对在推动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依据联席会议决策决议进行履职的部门和干部,属于按照法律法规正当履职发生客观难以预测工作失误且无相关廉政违法问题的,联席会议应主动介入帮助、指导纠错,并适用“容错纠错”原则。经联席会议报钦州港片区管委会批准,可通过适当渠道向具体履职部门、干部的主管部门、所在单位作出书面通报说明。

三、加大奖励支持力度

(十二)地方贡献奖励。对于符合《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桂政发〔2019〕53号)奖励条件的平台经济企业,按文件规定予以奖励。根据钦州港片区发展目标和重点,对推动钦州港片区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引领示范效应的项目和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专项奖励和扶持。对于新上规入统的平台经济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措施由钦州港片区制度创新局、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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