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的关税减让,是协定实施中备受关注的重要内容,让我们来读懂RCEP各缔约方的关税减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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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关税减让承诺

RCEP各缔约方适用的关税承诺表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统一减让”,即同一产品对其他缔约方适用相同的降税安排,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等8个缔约方都是这种模式,这些缔约方只有一张关税承诺表,即RCEP项下原产于不同缔约方的同一产品,在上述缔约方进口时,都将适用相同的税率。

另外一类是“国别减让”,对其他缔约方适用不同的降税安排。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包括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越南、泰国、菲律宾和中国,这意味着“原产于不同缔约方的同一产品,在进口时适用不同的RCEP协定税率”。我国分别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两两达成货物贸易关税承诺,共有5张关税承诺表。

二、RCEP降税模式

降税模式主要包括4种: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过渡期降为零、部分降税、例外产品。过渡期的时间主要为10年、15年和20年等。

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

是指在协定对一缔约方生效的第一年,原产货物立即执行零关税。

过渡期降为零:

是指原产货物的关税税率自协定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过渡期线性或者非线性的削减,从基准税率最终降至零。

部分降税:

是指原产货物的关税税率一定程度削减,但最终并不降至零。

例外产品:

是指协定生效后,免除任何削减或取消关税承诺的产品。在公布的RCEP关税承诺表中,这类商品的协定税率都以字母“U”表示。

三、我国及其他缔约方关税承诺情况

RCEP缔约方除日本外已与我国先后签署实施包括《亚太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升级版)》《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及《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等6项优惠贸易安排。

1.RCEP项下我国降税承诺情况

中方对其他缔约方降税一览表

中国将对86%的日本和韩国产品关税最终降为零,对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产品关税最终降为零的比例达到90%以上,分别为90.5%、90%、90%。

2.RCEP项下其他缔约方对我国降税承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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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缔约方对中方降税一览表

其他缔约方对我国产品关税最终降为零的比例均达到85%以上,其中澳大利亚高达98.2%。

3.我国关税减让与现有双边协定比较

超出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降税安排的产品相对较多,包括:成卷或成张的自粘的胶粘纸、已印制的纸或纸板制标签、机动车辆用照明与音响信号装置等商品;未磨胡椒、菠萝罐头、菠萝汁、椰子汁、壬烯、柴油、初级形状的其他丁苯橡胶、输出功率≥132.39kW车用柴油发动机、机动车辆用视觉信号装置、车窗玻璃升降器等商品。

超出中新、中澳自贸协定降税安排的产品较少,包括:鲨鱼翅、鱼翅制品;椰子油;部分中密度纤维板;未使用邮票、转印贴花纸。

超出中韩自贸协定降税安排的产品,包括:太阳能热水器;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纺织产品及制品、不规则的盘卷的不锈钢热轧条、杆;起酥油、鱼翅制品、输出功率不超过750瓦的直流电动机或发电机、其他未列名机动车辆用离合器及其零件等。

4.其他缔约方关税减让与现有双边协定比较

中澳、中新自贸协定——澳、新均已对中国原产货物100%自由化。

超出中韩自贸协定降税安排——鹿茸、糊精、干贝、瓷砖。

超出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降税安排——出口至印尼和马来西亚的加工水产品;出口至菲律宾的医药产品;出口至文莱的家用电器;出口至泰国的纸制品。

出口至日本可享优惠商品主要集中在纺织品、塑料制品、箱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