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离职要单位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支持吗?——网友如是问

不一定!员工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离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至今没有标准答案,或者统一的判定标准。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这种情况做明确的规定。

导致了各地在执行中,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甚至劳动仲裁庭和法庭在判定上都有不同,有的地方甚至就不受理社保相关问题,把这种事都推给税务局或者人社局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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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提出经济补偿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以及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连起来看,就是如果企业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有权提出离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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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依法缴纳社保?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12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23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35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44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53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依法缴纳社保,就是依据员工的实际工资情况,按政府规定的缴纳比例进行缴费。

将这两部法律连起来看可以得出什么结论?

企业未依据员工实际工资情况,为员工缴纳社保,或者说企业按本地社保最低缴纳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有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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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各地法院是如何判定的?

以上的推论,在理论上是说得通,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很多地方法院却不支持。因为这些法院认为,企业有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属于“是否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而企业有没有按《社保法》规定为员工缴足社保,属于“是否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

换句话说,公司只要为员工缴纳了社保,不管交得多还是交得少,都可以判定企业已“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

  • 举个例子:

2020年小张起诉唯品会沈阳公司,提出公司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保,因此要求和唯品会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案号:(2020)辽民申4747号)

法院最后认为:

经主管税务部门调查并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回复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但并不属于未缴纳社保的情形,因此,小张主张其解除与唯品会(沈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应由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救济金的诉请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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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地方法规,有时候也会有冲突,举个例子:

老李起诉普联(TP-Link,对,就是那家做路由器很出名的公司)。其中一条诉求就是普联未为其足额缴纳社保,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案号:(2019)粤0306民初26078号、(2020)粤03民终5642号)

初审法院认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故原告以被告未足额缴纳社保及公积金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老李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二审法庭认为: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的,在劳动者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应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否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作,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该条例系全国人大授权深圳人大制订的法规,效力高于办案指导意见或其它规范性文件,应优先适用。普联技术公司未足额为员工老李缴纳社保费用,在收到员工补足社保费用的书面请求后,仍未在条例规定的时间补交,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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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税务部门是如何认定的?

不管法院是否支持经济补偿,企业未足额缴纳的部分,该怎么办?好像这些案子中都没有提及。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也就是说,如果遇上企业没有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我们应该向主管税务部门举报投诉,由税务部门向企业追缴。如果我们仅以此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一般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但是和法院一样,各地的税务部门对政策的解读,也是不一致。

有的地方认为,只要缴了就行,缴多缴少都随便。也有的地方认为,应该按《社保法》足额缴纳,但是员工要提供工资证明。如果是几个月,可能还好证明,如果是五六年,怎么证明就成了问题。

因为社保缴费基数是按员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的,每年的工资水平不一样,或者说一般都呈上升趋势,不能以当下的工资水平来推断五六年前的工资水平。

不过现在社保的征收从过去的人社局征收,改为税务局代收来看,这是一个好趋势。因为我们的工资,如果都从公账上支出,公司要如实向税务局申报的。也就是说,税务局完全可以凭公司实际的申报,拿来做社保征收的依据。

但是现在社保还只是税务局代为征收,不是直接征收。收多少钱,数据不是从税务局系统里拉出来的,而是人社局发给税务局的。所以在目前,企业还是可以在社保系统低报,在税务系统正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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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关于企业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各地法院、劳动仲裁庭,在裁决时并无固定统一的标准。有的地方支持,有的地方不支持。

关于这个问题,不能只从法律条款上作解读,因为法律没有明确地对这种情况做规定。建议大家查查地方性法规,不少地方性文件对这种情况有作补充。

你觉得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应该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