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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或者同居关系解除以后,子女抚养权是父母争夺的重要内容之一,那么究竟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更有可能得到子女的抚养权呢?

我们先来看几个《民法典》施行后的真实判决(节选自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

案例1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后虽共同生活多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也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被告亦答辩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依据上述规定,被告虽患有不育症,但儿子高某2系双方一致同意后人工授精生育,应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双方与儿子高某2之间均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上述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本案中高某2现虽跟随原告生活,但被告患有不育症,丧失了生育能力,且无其他子女,而原告既有生育能力,且与其前夫生育有儿子,综合双方现有实际情况,本院依法认定儿子高某2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在接受本庭询问时自愿放弃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2

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郑某某与赵某某工作稳定,收入较高,亦均要求对赵某瑞的抚养权。在双方当事人分居期间,赵某瑞主要跟随母亲郑某某一起生活,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及当事人父母的情况,从有利于孩子成长、保护孩子权益和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本院认为赵某瑞跟随郑某某生活更为有利。赵某某作为赵某瑞的父亲,在离婚后应当给付子女抚养费。结合赵某瑞的实际需要、赵某某的收入状况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郑某某要求赵某某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案例3

关于婚生女聂某3、婚生子聂某2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的问题。施暴者的言行对未成年子女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如子女跟随施暴者抚养,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被告聂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多次对原告金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且聂某3已年满八周岁,法庭征询其意见,聂某3表示愿意跟随金某共同生活。为维护子女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及尊重子女的意愿,故婚生子女均应当判归金某抚养,由聂某1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关于抚养费问题,根据孩子的现实需要、本地区的生活水平及被告的经济能力,酌定按被告每月工资的50%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即按被告给付抚养费6,864.91元(13,729.82元×50%)至婚生子聂某2、聂某3年满18周岁止。

从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丧失生育能力且无其他子女”“长期跟随一方生活”“对方有家庭暴力”“年满8周岁的子女意愿”这几个因素都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有决定性影响。

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姻法》一、二、三等也同日被废止。目前对子女抚养权起决定性影响的主要是以下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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