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新闻,有的朋友微信里说借点儿钱,因为很熟就没有打借条,直接从手机转账借出去了,谁能想到左等右等,只等来却有借无还,很难让人不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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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你当朋友,你却把我当免费提款机?

于是昔日好哥们闹上法庭撕破脸皮,借钱的那一方要求对方还钱,但是手上确实没有对方打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能不能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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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电子设备在生活中应用越来越多,导致类似的事件也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并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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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就是所有电子的记录啊截图啊什么的都可以算证据,但是这些证据需要有前提条件。不仅要提供之前发信息的电脑或者手机,还得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

涉及借钱这种重要的事儿最好不要随意删除中途的记录,毕竟网上随便放个删减版聊天记录都能被断章取义恶意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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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回来,除了要提供用于聊天的手机、电脑之类的,还得证明聊天双方就是这件事儿的当事人。

毕竟你平时也不知道,屏幕那头跟你打游戏的是人还是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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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方式,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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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微信聊天记录还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要想具有能上法庭的证明力,还需要注意下面三点: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就是之前用途聊天的手机或者电脑;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确认方式按照上面说的四种都可以进行;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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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借钱不还的才是大爷,遇到这种情况还是要多注意一些,毕竟亲兄弟还要明算账。真朋友,打个借条也不伤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