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来源:叙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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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实践中,我们常常发现,很多人往往存在一种错误的认知,认为官司打赢之后,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就一定能执行到位,而当出现拿不到钱时,就理所当然认定是法院执行不力,殊不知,当法院依法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后,依然未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甚至连被执行人都未发现,出现案件执行不能。而人们之所以对此产生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混淆了两个关键的概念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

“执行不能”虽然披着“执行难”的外衣,但它并不是“执行难”,“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表象都是难以执行,但是“有没有履行能力、能不能执行”这一点上,是有本质区别的。

“执行难”案件

是指判决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因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藏匿、或者执行财产处置变现难、或者司法人员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等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

“执行不能”案件

是指有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在法院依法穷尽各种财产调查和措施之后仍不能执行到位,客观上已不具备执行条件,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

简单来说,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钱未还”;“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执行不能是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的诉讼执行风险,不能归责于法院执行不力。而执行难更多的需要当事人配合法院共同查人找物,攻坚克难,法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与措施,同时规范执行,杜绝“消、选、乱”执行等执行不力行为,全力兑现生效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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