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19 证券简称:江苏银行 公告编号:2021-023

优先股代码:360026 优先股简称:苏银优1

可转债代码:110053 可转债简称:苏银转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调整前转股价格:人民币6.69元/股

●本次调整后转股价格:人民币6.37元/股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1年6月18日

2021年5月21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股权登记日即2021年6月17日登记在册的总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每10股派人民币3.16元(含税)。

2019年3月14日,本行公开发行了面值总额200亿元人民币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苏银转债”),代码110053。根据《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法规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行派送现金股利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以上公式中:P0为初始转股价格,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根据上述约定,因本行2020年度利润分配,苏银转债自2021年6月9日至派息股权登记日(2021年6月17日)期间暂停转股,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6月18日)恢复转股。苏银转债转股价格由人民币6.69元/股调整为人民币6.37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6月18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600919 证券简称:江苏银行 公告编号:2021-022

优先股代码:360026 优先股简称:苏银优1

可转债代码:110053 可转债简称:苏银转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普通股每股现金红利0.316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21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本行总股本14,769,612,31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667,197,491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公司红利分配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无。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相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自然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

3.对于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A股的股东(含限售和流通),公司不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16元(含税)。

4.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844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5.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江苏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58588351

特此公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