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再次入职,然后又发生劳动争议时,比如带薪年休假的问题,或者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等等,工龄应当如何计算是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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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连续计算工龄】

原则上不会连续计算工龄,工龄应该从第二次入职开始计算。因为上一段劳动关系已经随着劳动者的离职而结束。

【连续计算工龄】

离职后六个月内重新入职,工龄连续计算。这是因为各地会有一些政策上的差异,比如离职后再次入职的间隔时间特别短,就会连续计算。比如深圳市就出台规定,员工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非员工违规被公司合法辞退的以外,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但是除了深圳和合肥有明确规定,其他地方并未见过类似规定。其他地区是否适用,目前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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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况的工龄连续计算】

还有一些可以连续计算的例外情况就是,员工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公司被安排到了新公司工作的,原公司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员工与新公司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计算工作年限应当将员工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与新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这里的非本人原因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5、其他合理情形。

除了这些特别的规定以外,在劳动争议的实际操作中,会根据两次入职的原因进行不同的处理,一般都是从第二次入职开始计算的。除非能够证明是有关联的公司,有恶意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而且二次入职如果重新有试用期的,试用期也不能算作工龄。

不过二次入职不影响年休假的计算,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员工累计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同一家公司还是不同的多家公司,应当累计计算工作时间,安排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