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老人将300万房产送给水果摊主# ,家属不满意称摊主动机不纯,后续又出现法院判决: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家属离要回房子更进一步了吗?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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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能力认定案件是什么?

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里面,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认定程序属于“第十部分 非讼程序案件案由”里面的“ 三十四、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具体包括社情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种。

这种案件是由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最终得出的结论来认定有无行为能力,也就说是在诉讼发生后才进行的鉴定,至于之前签协议、意定监护人是否有行为能力,很难在这个案件中查明。

值得一提的是,这类行为能力认定案件,通常会有后续监护人确认的内容,但这个判决中却没有,所以笔者认为该判决无法改变之前的协议和行为。

2.家属要怎么把老人的房子要回来?

怎么拿回房子,就得从怎么送出去说起——谁的财产谁就享有处分权利,老人作为产权人也享有这样的权利,和别人签订赠与协议也可以,签订买卖协议也没事儿,甚至直接捐出去都是可以的。但他又没法儿那么做,因为他要养老,所以有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现在不太说养儿防老了,以至于很多人忘记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在老人没有力气折腾的情况下,只能寄希望于他人,比如养老院、社区、邻居,水果摊摊主就属于这种邻居。

如果我猜的没错的话,老人并没有多余的养老钱,否则他大可通过支付费用来给摊主,当然也有可能他认为付钱不足以显示他对摊主的感激,所以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继承编中比较特殊的合同,他可以给相对方设置扶养义务,如果不履行这个义务,他在老人死后就拿不到打算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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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案件当中,除了要有死者生前作出打算的遗嘱、协议外,能够参与老人生活也至关重要,否则不会有子女防着保姆,也不会有那么多保姆变成老来伴,老人有意识的情况下,按照老人意思来就行;老人没有意识的话,就要监护人来判定和照顾生活起居,而意定监护则解决了这个问题。

否则家属直接破门而入要照顾老人,摊主什么话也说不上就被撵出去也不是不可能,所以现实中经常会有这种情况:老人日常起居没人管,病重病危人忽然就变多了——不是良心发现,而是有利可图。

现在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则要根据老人的利益安排生活起居,下一步家属要做的就是让原来的意定监护和遗赠抚养作废,这样他们才能占据主动权。

3.公证将成为要回房子的障碍

前几天也有人咨询我这个问题:老人得了老年痴呆怎么过户房子,我说找律师没用你去公证多省事儿,人家说我就是从公证那边问过才来问的,因为公证不会在无法确定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公证。

而这个所谓的判决,并不是直接关于意定监护和遗赠抚养协议的认定,宣告行为人诉讼后的无行为能力,并不是过去无行为能力。

老人作出的两个意思表示是几年前的,那时候有没有行为能力,不仅仅是基础事实,而且是公证处进行公证必须审查的前提,家属要想把房子要回来,或者自己当监护人,要打掉的是合同,也是公证处的公证书,没有那么容易,这既是家属要回房子的障碍,也会成为摊主保住房子的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