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尤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在征收过程中依据相关的法规进行,其中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决定,然后进行公告。那对于征收决定有哪些要注意的呢?孟雷律师来给大家答疑,进行简单的分析,先来看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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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范围内予以公告。

法规中提到了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作出的依据是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实践的过程当中,对补偿决定的审查,补偿决定的依据是按照补偿安置方案来作出,补偿安置方案不认可的,应当在征收决定的阶段,对补偿方案提出异议。

在征收决定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对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补偿决定的审查。法院往往让双方进行协商,如果有地方性的法规规定双方进行协商,如果没进行协商的,补偿决定可能面临着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需要提交双方协商的一些证据,证明双方真正进行过协商,但是在实践过程当中,有的可能没有经过实质性的协商,只是程序性形式上的协商。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这也是法院审查将来补偿决定是否被确认违法和撤销的关键,审查补偿决定是否公平,包括本条例第25条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在补偿决定当中要载明的事项,第25条中提到的这些项目,比如货币补偿金额、补偿方式、支付期限、产权调换的时间、地点、面积、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过渡费、过渡期限等等事项。

在补偿决定中双方达不成补偿协议,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再把这些项目形成书面的文件作出补偿决定,予以公告,当然对补偿决定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中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是很重要的环节,当被征收人对补偿有异议,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补偿决定的诉讼来救济。当然我们办理过很多的企业征收、企业拆迁、企业搬迁类似的案例,可能大部分是通过非诉的方式双方协商调解解决。很多情况是采用非诉的方式解决,对于普通的一些住宅,可能后面面临的也是要通过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处理或救济。

最主要的一个途径就是对补偿决定进行起诉,起诉期限,跟征收决定是一样的,告知期限内6个月,进行法院起诉,如果没有告知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的起诉期限,大家可以复议60日内,向是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那么,在实践过程中审查补偿决定到法院起诉之后,一般从哪几个项目去着手审查这份补偿决定呢?从哪几个角度去审查合法性问题,因为在《条例》上面规定的不是很详细,在实践过程中,我们认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常见的几个审查的点有以下这些:

首先补偿决定作出的主体是否合法?是不是按照条例规定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其他的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他们是没有权限作出补偿决定的。作出补偿决定的程序是由征收部门报征收机关进行批准,后来作出程序上面的规定。审查补偿决定还要注意哪几个问题呢?要审查评估机构选定的程序是否合法?评估报告送达是否合法?评估的程序是否合法?这些也是属于法院审查补偿决定的内容。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