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那些事系列之四:不同意对方解除合同应如何处理?有期限限制吗?

上期提到,在解除权人通知对方当事人(非解除权方)解除合同情况下,如果解除权人滥用解除权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解除权人解除合同持相反意见或其他抗辩理由时,对方当事人该如何应对?应如何救济?

这个问题就是我们本期要分享的内容。为了维护对方当事人(非解除权方)的利益,防止解除权人滥用解除权,法律规定了对方当事人的异议权。当对方当事人对解除权人解除合同持相反意见或其他抗辩理由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

显然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只存在由解除权人通知对方当事人(非解除权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因为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仲裁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本来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就已经介入解除事宜,也是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那么对方当事人的异议权有行使期限的限制吗?如果有的话,期限是多长?

根据原司法解释的规定,异议权是有行使期限的,期限经过则法院不再支持。至于期限是多长,要分不同的情况:

(1)当事人有约定异议期限

有约定的按约定。如,合同约定,一方对另一方解除合同的要求可在一个月内提出不同意见。则异议期限为一个月。

(2)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限

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的,对方当事人应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那合同解除后是不是当事人之间一了百了,互不相欠?如果不是,各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相关内容,我们将下期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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