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普布扎西,原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处检察装备科科长。

郭天保,经商,拉萨菏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9月,普布扎西利用职务便利,未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的情况下,与郭天保商议区检院2015年业务装备设备项目的运作。在财政部和最高检印发的检察院业务装备配备的指导标准文件里没有手台项目情况下,为了其和郭天保得到利益,在计划中加入了手台项目,并通过郭天保将相应信息透露给上海某公司,为其中标提供便利。

上海某公司中标后,普布扎西接收了第一批项目货物手台,并向上海某公司拨付第一批项目款281.7万元。在实际项目进行过程中上海某公司又擅自将供货手台型号进行变更。

北京某公司对上海某公司的这种行为进行举报,认定其存在其擅自变更供货产品,产品虚假应答等问题。区财政厅于2016年12月29日针对举报事项决定立案。

普布扎西明知该项目立项、招投标存在问题,且中标公司私自变更产品供应商、参数的情况下,不但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终止履行合同,追回已拨付的第一批项目款281.7万元,反而出具虚假情况说明,“原招标文件中的产品进藏实测后各地市均有明显的范围较大的3G信号盲区,经双方项目负责人协商,应对原供货合同予以终止,对供货产品进行调整,经调整后,产品分两次到达区检院。上海某公司更改产品参数前,已经事先通知区检院,更改后的产品参数呈现正偏离。上海某公司未涉嫌违规操作,但采购变更事项审批不够完整,建议补充相关手续后,按照原合同和补充协议执行。”积极建议财政厅同意继续实施该项目,推动拨付项目余款657.3万元。

最终检察院认定普布扎西在区检院业务装备采购计划中擅自添加指挥调度采购项目,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被举报后,为帮助上海某公司继续实施出具虚假证明,致使举报调查被终结,最终使上海某公司取得合同全部款项,经鉴定,该项目目标无法实现,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其行为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罪,939万元的合同标的应认定为滥用职权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

一是该案发生是由采购人专职负责采购事项的人员进行的,具体作案手法并不复杂,普布扎西一人通过滥用职权在采购需求调研,采购文件制定,采购项目验收等几个重要环节予以影响后,直接导致了939万元的经济损失。

二是财政部门在用足用好函证函询等取证手段,且举报人同意认可查办结果条件下,终止举报案件。事实上尽到了财政部门应尽的监督职责。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三、案例启示

财政部门与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划分。《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十三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财政部门的职责主要在前期采购预算批复和后期政府采购纠纷发生的投诉举报处理即前期采购预算批复是否落实到位,审核到位,采购人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依据是否充分必要;后期投诉举报处理是否审慎严谨,证据链条是否完整,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采购人的职责在于认真制定采购需求,按照要求完成政府采购程序,做好采购项目的验收收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