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一女子在10年间“掐点”怀孕以躲避刑罚的新闻闯进大众视野。据警方描述,该女子(王红)多次被法院判刑,但每次都因为其在怀孕或者哺乳而无法收监执行刑罚,并且每当监外执行期间临近结束,该女子便“掐点”恶意怀孕,在10年时间里已生下5个孩子。

这次之所以能顺利抓捕,还是因为警方事先做好预案,辗转徐州、连云港多地,终于在连云港市区某处将王红抓获。这次警方也准时“掐点”,没有给王红再次怀孕的机会。

怀孕就能免刑?如此立法本无可厚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54 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看守所条例》第10条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所以实践中,只要确定属于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看守所一律拒收,而法院也只能做出监外执行的判决。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犯法不用坐牢。

对处于怀孕、哺乳期的女性予以监外执行。从法律角度讲,法律允许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适用监外执行。这顺应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主旨,体现了现代社会的人道主义精神。

从社会学角度讲,妇女怀孕、哺乳承担了一定的社会抚养责任,对怀孕和哺乳期妇女不予羁押、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法律政策给予怀孕、哺乳妇女的宽容,也是现代社会权利与责任平衡理念的体现。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故难免发生通过恶意怀孕、生育、哺乳以获得法律上的不被羁押、暂予监外执行的优惠条件。或许有人会说,可怜天下父母心,以孕免刑的人毕竟是少数。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并非所有人都是合格的父母,对怀孕、哺乳女性的立法宽容成为部分犯罪分子避风港。

特别是在毒品犯罪中,利用怀孕和哺乳期妇女贩毒问题突出自。以我国西南部一座城市为例, 2008 年至2012 年 12 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人员高达 10 名,且全部为毒品犯罪人员。其中只有一名男性罪犯因身体疾病原因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其余均为女性,且均为怀孕妇女或者处于哺乳期妇女。2013 年至 2015 年,共有 7 名怀孕妇女或者处于哺乳期妇女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没有因病或其他情况被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另据公安部禁毒局统计, 2010 年至 2012 年,全国共抓获怀孕和哺乳期妇女 3037 人,占全部抓获特殊人群人数的 30.2%。高达三分之一的比例,说明女性的子宫已被犯罪分子瞄上,成为犯罪后不幸被捕的“免死金牌”。

除了对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的损害以外,对社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也不可小觑。道理显见,一个靠怀孕免罪的母亲,很难有独自抚养孩子长大的经济能力。即便能依靠社会上的帮助抚养孩子长大,但对孩子教育和三观的培养,也难有满意的结果。

诉法规定对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并没有排除特定条件下“可以不”适用的情形,即保留了该制度适用的底线。本案犯罪嫌疑人王红多年来以恶意怀孕、哺乳为手段规避法律惩罚就是对这一良善之法底线的突破。

钻法律漏洞的行为,法律更应重拳出击

(一)证据证明确有“恶意”的,法律无需宽容。

当人权保护与惩罚犯罪出现价值冲突时,“保护”的位阶顺序优于“惩罚”,比如不能通过强制终止妊娠等行为来制裁恶意逃避羁押行为,以此充分彰显刑罚的人道性与谦抑性。

(二)故意怀孕逃避收监执行应属不计入执行刑期的非法手段

已经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计划外怀孕或者哺乳,虽然不宜收监执行,但是也不能让罪犯肆意通过这种非法行为逃避刑罚制裁。因为“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只要能够通过故意怀孕逃避收监执行,就会有罪犯不断地通过计划外怀孕来逃避刑罚制裁。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毛淑玲指出,立法的宽容不应成为不法者逃避刑罚的避风港,对“恶意”避法行为的纵容不仅亵渎法律精神,也会引起其他罪犯的效仿,最终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与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