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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公司办公地址发生变化的情况。有的是因为租约到期,有的是考虑成本,有的是业务调整,有的是因为政策变化,原因不一。

企业变更办公地址,会给员工带来很多影响,部分员工辞职找新的工作,有的员工则认为变更了劳动合同的要件,自己属于被迫离职,公司应该给予经济补偿金。

如果遇到企业搬家,你不愿意去,能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以下是北京的一起相关案例。

01案情摘要

祝某于2009年5月入职北京丰台某公司,任半成品车间工人。2019年4月28日,公司通知因政策原因,祝某所在部门要搬迁至河北省涿州市,不愿去的要提交书面离职申请。祝某被迫于2019年5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起仲裁。高某诉称公司跨省变更工作地点,且不能与其协商一致,属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等。

仲裁最终未支持祝某经济补偿金的要求,祝某提起诉讼,一审和二审均驳回了她的请求,维持原判。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获得支持,但是未休年假等其他请求获得部分支持。

祝某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获得支持,从判决书看主要原因如下:

公司搬迁系因政府征地,在员工搬迁及本市调动方案中祝某所在部门搬迁至涿州生产区,搬迁后公司为祝某所在部门员工提供上下班班车接送、路程补贴及加薪等补偿性待遇,故上述情况并不构成祝某主张的因工作地点发生变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从上述案例看,跨省搬迁,员工已被迫解除申请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获得支持。

02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中,第四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企业办公地址变更,员工以被迫解除申请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主要是以上三条,核心的依据是劳动条件发生变更,依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解除,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申请经济补偿金。

03相关问题

(一)公司办公地址变更是否属于劳动条件发生变化?

目前对于劳动条件变化判断的依据和标准无相应规定,个人认为应考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条件是否发生明显变化,是否对劳动者带来实质性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所在城市区域内调整工作地点属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自主权,岗位和工资均无变化情况下,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很难获得仲裁和法院支持。

(二)公司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全国”、 “华北”等宽泛地点,是否有效?

个人认为无效。如员工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该地点应视为双方确定的具体工作地点。

04个人观点

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建议不要填写具体的地址,因为企业变更办公地点是一种很常见的情况。

如约定为具体地点,在未来面临此类劳动争议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建议可以考虑将工作地点设置为所在城市

其次,在企业变更办公地点时,应出台完善的解决方案,如提供班车、增加交通补贴等措施,减少由此对员工造成的影响,维持稳定的劳动关系。

作为员工,出现办公地址变更时,在企业已经提供妥善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如对个人影响较大,建议积极地跟企业协商沟通,本着好聚好散的目的,和平的分手,优雅的告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