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农民外出务工,自家宅基地闲置,于是借给亲戚建造房屋居住,等到征地补偿的时候才发现,问题来了,房子到底是谁的?相应补偿款该给谁?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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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我国房地产遵循“房地一体”的原则,即“房随地走”。房屋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只能为同一人所享有,在宅基地上建造建筑物需经一定程序批准,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所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取得建筑物所有权的基础,如果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则也不能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所以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应当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征地补偿款自然也由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那建造房屋的人怎么办?

从民法的角度分析,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实质上属于民法上的添附。添附的方式主要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在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实质上属于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根据民法添附原理,附合物归属应依照“附合后的新财产归不动产权利人,原动产权利人可取得与其动产相当的补偿”之原则,也就是说,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房屋建造人可以与之协商,获得和房屋价值相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