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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聊的这个案子,是一起发生在天津市的强奸案。一名男子在网上结识了一名女网友,双方相约开房发生关系,但在聊天中,男子对女子身材不满意,于是爽约。数日后,男子又萌生了与该名女网友发生关系的想法,于是假冒他人名义,以女子不雅照相威胁,要求与女子发生关系,女子报警将该男子抓获。下面,我们来一起看看事情的经过。

【案例改编】(本案例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一天下午,30多岁的男子大伟闲来无事,通过手机聊天软件查找附近的异性聊天,打发时间。

通过查找后,大伟添加了附近的女子小薇,二人开始聊天。二人聊得比较投机,并相约当晚外出开房,共度春宵。

随后,大伟和小薇继续聊天,并进行视频裸聊,大伟趁机拍摄了小薇的不雅照片,并录制了不雅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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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小薇的身材不满意,于是当天晚上大伟没有按照约定与小薇幽会。

两天后,大伟思前想后,后悔没有赴约,于是打算再次把小薇约出来发生关系。

因担心小薇对其爽约的行为不满,于是大伟以朋友“小伟”的名义通过手机聊天软件添加小薇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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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薇通过好友申请后,大伟以“小伟”名义向小薇提出约其外出开房发生关系,遭到小薇拒绝。

于是,大伟将前天拍摄的小伟的不雅照片和不雅录像发送给小薇,并威胁称如果小薇不同意,就把照片和视频公布到网上。

小薇迫不得已,假装同意了。随后,大伟提出了见面地点。小薇应允后,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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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23时许,小薇到大伟指定地点赴约,此时大伟已在该地等候多时,被跟随小薇前来的民警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大伟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系犯罪预备,建议判处被告人大伟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大伟对上述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签署了悔过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再次表示认罪悔罪。

经审理,法院判决大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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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关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犯罪行为,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4章,第236条。

该条法律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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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实认定及量刑考虑

(1)本案中,被告人大伟以公开被害人小薇的不雅照片和视频相威胁,胁迫小薇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2)被告人大伟在犯罪过程中,尚处于预备阶段,系犯罪预备,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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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综合上述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遂作出前述判罚。

【小瓜点评】

这起案件真的是非常奇葩,大伟在得到小薇愿意发生关系的许可之后,因嫌弃对方而爽约,后来又后悔,并冒充他人,以不雅照相威胁欲与小薇发生关系,硬生生地把一件合法的事情变成了违法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实在是咎由自取。

在此,还是要提醒广大女性,网络有风险,交友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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