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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聊的这个案子,是一起发生在湖南省的强奸案。一名男子冒充民警开车在路上闲逛,怀疑一名年轻女子是特殊行业从业者,于是上前盘问,并将女子带至宾馆强行发生关系。下面,我们来一起看看事情的经过。

【案例改编】(本案例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无业游民大伟一日闲来无事,购置了全套的警服警械,并将自己的汽车车牌拆掉,穿上假警服开车到街上四处闲逛。

当大伟驾车路过一处巷子入口时,发现年轻女孩小敏从巷口走出,穿着时髦,打扮靓丽,大伟怀疑小敏是从事特殊行业的女子,于是开车在后面尾随。

当大伟开车在后面跟随一段时间后,只见小敏来到一家宾馆门口。于是,大伟把车停在路边,上前拦住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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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伟掏出假警官证,自称是派出所的民警,要把小敏带到车上调查。

小敏拒绝上车并大叫,大伟见状便从身上拿出提前准备的手铐,将小敏反铐起来,强行带至车里。

上车后,大伟拿出执法记录仪假装摄像,翻开小敏随身携带的包,并逼问小敏是否是特殊行业从业人员、如何收费、如何交易等情况。

期间,在小敏的要求下,大伟将手铐取下。

随后,大伟又询问小敏该宾馆是不是小敏的从业窝点,并要求小敏带他前往。

两人来到小敏居住的宾馆住房间后,大伟开始亲吻、抚摸小敏,并要求小敏与其发生关系。

小敏因害怕,遂与大伟发生了关系。事后,大伟离开宾馆,小敏立即报警。

经鉴定机构鉴定,大伟在作案中给被害人小敏造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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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后,大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将大伟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大伟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小敏的经济损失,大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法院对大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大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大伟不构成强奸罪:(1)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大伟对小敏实施了强奸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大伟用警察身份威胁小敏与其发生关系;(2)即便大伟承认与小敏发生了关系,这只是一种一般的通奸行为;(3)大伟与小敏口供完全不一致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谁的口供更符合客观事实,应当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大伟所言更符合客观事实。

经审理,法院判决大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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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关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犯罪行为,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4章,第236条。

该条法律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事实认定

本案中,大伟冒充警察身份,违背小敏意愿,强行与小敏发生关系,其行为触犯强奸罪法律规定,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大伟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大伟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足以证实案发时大伟冒充警察身份,使用手铐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控制,并在宾馆与被害人发生了关系,该事实亦有宾馆老板的证言佐证,因此,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大伟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故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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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量刑考虑

(1)案发后,大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大伟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小敏的损失,大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3)大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4)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情节以及危害后果,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综合上述事实和情节,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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